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喷漆工潘某施工时不幸坠落身亡。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由潘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两被告杨某和陈某分别承担20%、30%的民事责任。
2013年9月22日,杨某委托潘某为其已建成的房屋圆弧喷石漆。次日早晨,潘某到杨某家现场察看,发现被告杨某家房屋和隔壁陈家房屋共山墙,经邻居陈某同意为两家共同喷石漆,按45元每米计算价款。其后潘某从杨某家取出黑水泥,从邻居陈某家取出胶水拌料子,料子拌好后,准备在两家的公山墙处担挑板,潘某发现陈某家房屋宝顶上有一块挑板,遂上楼去拿挑板,潘某到陈某家楼上,准备用一根木棍将陈某家放在三楼宝顶上的挑板顶下来,因陈某家楼梯过道没有安装拦杆,潘某在顶挑板时脚踩空,从三楼摔到底层地下室,同在屋上的陈某发现后和杨某一起将潘某送乡镇卫生院抢救,后转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0月4日,潘某医治无效死亡。
此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潘某妻子沈某遂将杨某和陈某双双告上法庭,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连带承担原告各项损失总计270042.72元。被告陈某认为,潘某的死亡是被告杨某雇佣为其喷漆过程中不慎摔伤死亡的,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被告杨某则认为,潘某与两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短期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另外,潘某是先给陈某家干活,本次事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将其自建的房屋圆弧喷石漆工作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潘某施工,潘某并非受两被告的雇佣,而是作为承揽人为两被告提供劳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所涉及房屋有二层半,约十米高,对该房屋圆弧线条喷石漆,施工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工作意识及安全工作条件。而死者潘某作为普通农民,虽经常从事喷石漆业务,但其显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缺乏安全意识。其在三楼宝顶上取挑板时不注意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故法院认定承揽人潘某具有较大过失,应承担50%民事责任。两被告明知潘某无施工资质和安全工作条件,仍将喷石漆业务交给无资质,不具备施工和安全工作条件的承揽人,有明显的选任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明知其三楼未安装护栏,在潘某上楼取挑板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故法院判决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陈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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