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倒下砸裂房屋 树木所有人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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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24 查看次数:1950 来源: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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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一村民在自家屋旁种有一棵大树,其树根被虫咬腐烂,邻居家多次劝他砍树,可他不以为然。一阵大风刮来,大树倒下将邻居家房屋砸裂,引起相邻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莫勇敢支付给原告韦英男、蓝美丽、韦绍平房屋损失费3570元。
原告韦英男、蓝美丽、韦绍平一家三人的房屋位于被告莫勇敢家右侧6米处,两家中间隔着空地毗邻而居。被告右侧屋檐旁种植有一棵直径约0.5米,主树径约10.5米的大树。2012年8月1日下午4时许,因刮大风,该大树倒下砸在原告二楼外墙上。后原告发现房屋第一层厨房天面与主楼外墙结合部有裂缝间隙,存在漏水现象;主楼二层天面板出现四条不规则裂缝,且都有渗水现象;主楼墙中部出现不规则裂缝。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白土乡政府及村干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复原告受损房屋并赔偿原告因房屋受损经济损失共5万元。
被告辩称,因刮大风导致大树倒下砸对原告的房屋,这是天灾,不是被告的过错,且没有对原告的房屋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被告只能适当地进行补偿。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原、被告共同协商,由原告韦英男、蓝美丽、韦绍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树木倒下与原告的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危房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7000元。2013年7月29日,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危房鉴定办公室鉴定时认为:大树倒下时的撞击、震动造成天面及主楼外墙根部开裂。二层天面板开裂、渗水主要是由于房屋本身施工质量差造成,大树的撞击震动对楼板开裂、渗水影响很小;后建厨房天面与主楼外墙之间结合部位未设置有防漏水盖缝板,也未作泛水处理是漏水的主要原因,受到大树撞击震动后,结合部位间隙变大,漏水更加严重。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承重结构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构成危房。处理建议:对二层天面板和主楼外墙根部开裂部位进行修补;厨房与主楼之结合部位的缝隙进行防漏水盖缝处理或进行泛水处理。2013年12月1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韦英男、蓝美丽、韦绍平与被告莫勇敢共同委托刘某生对房屋进行修补,被告支付房屋修补费1575元。
法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侵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莫勇敢所属的大树折断压在原告的房屋上,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坏,被告应该对此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河池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建议,原告的房屋承重结构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构成危险房屋,可以通过修补、盖缝或泛水处理进行维修。故原告请求被告修复楼房及厨房上遭树木压裂的墙体和楼面,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房屋受损部位的开裂、渗漏亦跟建房材料、建筑设计有关,因此三原告亦应对自己建造房屋的施工瑕疵承担责任。综合案件情况,被告对原告房屋受损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对原告房屋修复承担60%的;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房屋受损经济损失5万元没有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大风刮断大树砸对原告房屋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被告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只能适当补偿原告的房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项鉴定解决的是双方的诉辩事由,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均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故鉴定费用应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共同分担。综上,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群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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