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已半百的老叶,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雇工,在明知装载水泥的三轮货车不能载人,却违反规定擅自乘坐,并且乘坐期间并未坐稳,使自己从货车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过二次治疗以后,产生几万元经济损失的老叶将雇主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近日,法院经审理,老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雇主只需要赔偿老叶经济损失的70%。
今年已经五十三岁的老叶是一名瓦工,长期从事建筑行业。2011年,老叶被被告王洋(化名)雇佣,约定老叶任瓦工工作,每天工资110元。2011年3月6日下午,负责工人劳动的办事人员指派老叶去工地的邻村卸水泥。老叶为了图方便,擅自坐上司机驾驶的载满水泥的农用三轮车去往邻村。在路上,由于老叶没有坐稳,在三轮货车转弯时,老叶一下子从座位上被摔了下来。事故发生后,老叶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老叶的伤情为:左侧距骨后缘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肩软组织损伤。经过第一次住院治疗,老叶的伤情好了许多,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也已得到法院支持。现在,因为第二次手术,老叶又产生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几万元损失。为此,老叶又将雇主王洋诉至法院索要损失。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被告王洋所雇佣,在给被告提供劳动中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在明知装载水泥的三轮货车不能载人,却违反规定擅自乘坐,乘坐期间并未坐稳,致其损害发生,负有重大过失,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经过核实确认,原告再次手术治疗的合理损失为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六角五分。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需要自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需要赔偿原告一万六千余元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明知装载水泥的三轮货车不能载人的情况下,擅自乘坐,且未坐稳,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发生事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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