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举报车辆故意遮挡号牌,深圳交警调查后发现,这居然是车主朋友搞的一个恶作剧。日前,记者了解到,深圳交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确定车主确实被冤枉,车主朋友王小姐承认自己当时出于恶作剧目的将车牌遮挡。恶作剧者王小姐被批评教育,并处6000元罚款。这是深圳查处的首例故意遮挡他人车牌被罚案例。(5月1日《南方都市报》)
朋友之间偶尔搞搞恶作剧,只要出发点和立场都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一般并无可厚非。可是,恶作剧也有着法律边界。这在私法上,表现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在公法上,表现为不能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损友”王小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也给朋友带来了麻烦,真摊上大事了。
法律需要刚性,很多时候并不会考虑违法者的动机,只会察看行为和后果,并不会因为违法者在“开玩笑”,而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个角度上,王小姐的确应该得到相应惩罚。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应“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什么王女士却遭到了高达六千元的罚款呢?原因在于,深圳市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遮挡号牌的行为处六千元罚款。因此,如此高额的罚款从形式上看是于法有据的。
深圳可谓是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不只是遮挡号牌,当地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有着较之其他地域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惩罚。这均来源于特区立法权。深圳作为特区,拥有特区立法权,有权对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内容,在不与上位法律规则相对立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变通。然而,我们不禁要问,相同行为在不同地域引起的惩罚,竟然产生了30倍的差异。这样的立法合理、合适吗?
我们应当意识到,提高罚款数额对于规范人们行为,强制人们守法确实有着积极的一面。可是,人们违法的原因是多面的,有的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有的却是因为人们法律意识不高,或者只是某次很偶然的举动或冲动。违法成本提高所产生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当其达到足够对人们产生威慑之后,再增加罚款数额,收益可谓微乎其微,只会徒增人们经济负担和不公平感。
因此,深圳事虽小,也应当引发立法者和执法者深层次的思考,只有认识到了公民违法原因的多样性,才能杜绝“重罚主义”和“以罚代管原则”。良好法律秩序的构建不在于罚款越高越好,而在于用合情合理的制度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通过不断提高公民“法商”以及平等、公平地严格执法,从而使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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