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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典型劳动维权案 法院支招指点迷津

  发布日期:2013-5-3  查看次数:2138  来源:法院网
 
 

 

    2012年以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655起劳动争议纠纷,其中经济补偿金纠纷、工商保险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居多。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企业用工也逐渐规范化,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够明晰,维权中仍存不少误区。为此,龙岩中院就频发的劳动争议以案释法,为劳动者正确维权,企业规范用工支支招。

               遭遇“碰瓷式维权” 企业有苦难言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11日,杨某在龙岩某物流公司任驾驶员,双方至杨某辞职时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杨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裁决仅支持了杨某部分请求,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物流公司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杨某,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物流公司主张杨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系恶意起诉。据物流公司了解,杨某曾在厦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但该物流公司提供的拒签合同会议纪要证据系公司单方制作,并未能提供以书面形式要求杨某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证据,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现已支付杨某该期间的一倍工资,应再支付一倍工资差额61938.15元。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物流公司主张遭遇“碰瓷式维权”,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即物流公司在杨某工作一个月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杨某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遭拒后,也应书面通知杨某终止劳动关系。只有企业做到规范用工,方能避免少数人借助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形式来恶意维权。

               未经协商调岗降薪 劳动者有权说“不”

  2009年9月,陈某受聘于福建某机械公司,任风险部管理员,每月工资1200元。2010年10月,公司与陈某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

  2012年4月16日,未经双方协商,公司决定将陈某调岗。4月25日,陈某以公司未经协商调岗降薪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这一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机械公司不服,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陈某的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调换陈某工作岗位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故判决:机械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陈某2012年4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13064.52元,驳回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机械公司、陈某均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被以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律效力。劳动者若遇调岗、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不少劳动者在面对岗位调整常采取消极怠工、旷工的方式以示抗争,但这样的方式很可能会让自己陷入维权误区,最后落得一场空。

                 办好工伤保险 实现劳资“双赢”

  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6月29日,魏某在武平某煤炭开发公司从事掘进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

  2010年7月6日,魏某被医院诊断为双耳突发聋,在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333.76元。后经认定魏某双耳突发聋属工伤残七级。2012年8月20日仲裁裁决煤炭公司支付魏某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各种补助费合计30830元。魏某不服,向武平县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该煤炭开发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其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2009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法院判决煤炭公司支付魏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种补助费共计88722.94元,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煤炭开发公司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龙岩中院以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费用。很多用人单位存侥幸心理,违反规定未给员工参保,却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去年以来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未参保而自行承担工伤费用的占60%。工伤保险保护的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权益,更是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伞。用人单位应自觉按规定为员工参保,劳动者也要积极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保。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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