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民事诉讼 -> 内容  

怠于举证亦违法 适用新法当处罚

——港闸法院“训诫”首例违规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3-4-21  查看次数:235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报告法庭,我方希望法庭暂缓案件宣判,我方之前提供的公司章程有误,请求法庭允许我方予以更换并交法庭重新质证……”4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402法庭里就出现了这么一幕情形,虽为了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法官最终采纳了被告某船舶设备公司的逾期举证,但对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同时对逾期举证的被告公司予以了训诫处罚,这在该院还尚属首例。

  这是一起解散公司纠纷案,在案件前期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司章程作为证据。庭审中,原告齐某的代理律师曾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内容没有异议,且被告公司亦没有提供反驳证据进行抗辩。然而在整个庭审程序终结、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早已超过并等待法庭宣判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才到工商登记部门核查自身档案,此时才发现其提交法庭的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之前股东之间所签订的一份文件,并非公司股东后来更改签署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且两份章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如不在宣判前赶快弥补先前的举证失误,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其明显不利。在充分听取了被告公司的逾期举证理由后,法官认为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确实与案件的审理存在利害关系,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查清案件事实,虽最终给予了被告补充举证的机会,但鉴于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公司当庭予以了训诫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