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9日中午,被告沈某与原告朱某之夫邵某为两家房屋之间巷道上的窨井问题发生争吵,此时,原告朱某从田间回来见其丈夫与被告争吵,亦参与口角之争。过后,原告朱某便回家口服农药自杀并手持农药瓶来到被告沈某家院子里躺倒,旁观人见状立即将农药瓶抢下扔到菜地里。被告沈某的母亲邵某某见此情形,就拿着农药瓶到原告家中,亦口服农药自杀。当即,有人报警,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将服毒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经治疗后于同年7月1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71141.98元,出院诊断为: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右肺肺炎,低钾血症。医嘱:继续治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67606.76元。
在本案审理中,针对被告是否用言语刺激原告致其服毒的问题,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亦予以否认,法院到事发地调查取证时,相关人员拒绝作证。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被告与原告之夫为巷道中的窨井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亦参与口角之争,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负气回家服毒自杀,系其自己故意而为之,该责任应当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用言语刺激其服毒,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未能查证,故原告以其服毒自杀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且被告具有过错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邻里之间应当和睦、友好相处,彼此尊重,互相礼让,建立起和谐、文明、团结的邻里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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