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袁某某在就餐时丢失的手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14日凌晨1时左右,原告在被告工体北路新兴里分店用完咖啡后,将手机和钱包放在桌边胳膊肘下,趴在桌子上睡着了。睡醒时约凌晨2时许,发现手机和钱包丢失。根据旁证和店内监控及被告工作人员讲述,此次盗窃事件是屡次在该店内作案的嫌疑人所为。原告又走访了被告其他几家分店,在王府井分店发现可疑人。经报警,警方核查该人属于高危人群。
原告袁某某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丢失物品的情况下却袖手旁观,对消费者不予以提醒。原告在走访中发现,被告其他分店亦有此类现象发生。被告为原告提供用餐环境,负有营运过失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手机和财物损失共计7380元。
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应提供确实发生了财物被盗的事实以及财物价值的证据,即便原告诉称的事实存在,原、被告间存有的属于餐饮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物品没有保管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有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亦没有约定义务为原告照看财物,被告不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店内张贴了防窃通告,尽到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物品系消费者本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向消费者销售食品并提供就餐场所,对于消费者自带物品并不提供保管服务,故对于消费者自带物品不存在保管义务。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事发现场店内安全警示照片及监控录像证明,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具有过错。原告将财物放在餐桌上睡觉,显然对个人财物疏于保管,对于被窃事件的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物品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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