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了新地址后,连续旷工超过三十日,单位依据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开除员工却在法院辩称其旷工系因单位一直未确定新的办公地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单位开除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无理请求。
2003年2月,原告陈某进入南通市的一家电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任该公司的财务科长。2010年12月,电梯公司将原办公地点转让后,公司即借用一家公司的办公楼办公,2011年10月至11月中旬期间,陈某共到该地点出勤6次。鉴于陈某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经过公司工会讨论后电梯公司作出决定,终止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了陈某。陈某不服,遂向南通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未获支持。
2012年9月,因不服裁决,陈某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公司在转让原办公地点后一直未确定新办公地址,要求确认其单位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查电梯公司提供的公司监控录像及出勤统计等材料后认定,陈某作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对于新办公地址是明知的,陈某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和考勤制度已依法通过制定程序并公示,作为公司的员工应严格遵守该制度,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合法,遂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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