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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是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性抢劫

  发布日期:2012-9-27  查看次数:2258  来源:宇萃律师
 
 

 

    案情:2010年5月8日,张三因找其它人,误闯到受害人李四家中,趁受害人李四在卧室睡觉之际,从另一卧室床头柜中盗取250元现金,被告人张三行至客厅准备离开时,受害人李四发现并阻拦,张三持凳子朝李四头部砸去,致其头顶部血肿,后李四拿水果刀,双方僵持,张三提出要上厕所,上完厕所后,张三把钱放在沙发上,不再反抗,等待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李四所伤情为轻微伤。 

    焦点:1.本案是盗窃转化为抢劫无可争议,但是本案是否属于入室抢劫(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是一般性抢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本案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入室抢劫,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性抢劫,公诉机关认为属于入室抢劫,主要理由是张三在室内盗窃并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因而是入室抢劫,辩护人则认为属于一般性抢劫,主要理由是入室抢劫必须在入室犯罪以前有犯意,就是在进屋跨进门那一刻起的想法就是盗窃或抢劫,而本案中张三进门前并没有此想法,而是找人找错门了,进门以后临时起意,因此,辩护人认为构不成入室抢劫,而是一般性抢劫。第二个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张三没有抢到钱的原因是由于受害人拿水果刀将张三吓住了,张三才将全放在沙发上,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因此是犯罪未遂。辩护人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张三没有抢到钱的原因是,张三主动放弃犯罪,并不是受到受害人的威胁,而是主动将钱放在沙发上,因为根据当时环境作为被告人仍有条件反抗,也有条件逃跑,为什么不选择反抗或逃跑,并且有机会去厕所怎么能没有机会逃跑,被告人供述也是认为自己错了才将钱放在沙发上,这种情况是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并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辩护人认为是犯罪中止。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张三是由于犯罪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赃款退还,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受害人也谅解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进入受害人家中是出于实施犯罪为目的,故其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入户抢劫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入户抢劫。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受被告人的委托,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观点,以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对公诉人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及法律适用认为不准确。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会兴新村受害人家中,趁受害人在卧室睡觉之际,盗取250元现金”这是不正确的。根据被告人的亲笔供述及讯问笔录(卷中12、13页)可以证明被告人因不知道表哥在哪家住,在找人的过程中,找到了受害人的家中,准备走时,看见受害人在睡觉,就临起起意,准备盗窃。这一点事实不仅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在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时也可以证实。第二点事实是“后受害人将被告人按倒制服”是不正确的。通过法庭及公诉人当庭讯问,问“被告人为什么将钱放在沙发上,等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及当时的心里是怎么想的”,被告人明确答复是“认为自己错了,自己不想再干这个事了”。这显然说明并不是受害人将被告人按倒制服,而是被告人自愿不反抗了,因此,这一点事实也是错误的。

    2、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根据高院 2005年6月8日公布的【2005】8号抢劫罪解释中明确指出:入户目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在入户前并没有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是以找人为目的,因此在入户前,被告人并没有以犯罪为目的进入受害人家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如果不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受害人家中,为什么在白天单独进入受害人家中,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公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人进受害人家中是以犯罪为目的,那么被告人进入受害人家中就是以找人为目的,本案能证明被告人进入受害人家中的目的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实,并且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证明被告人进入受害人家中并不是犯罪的,是找人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在本辩护人讲完这个观点后,公诉人也未重新答辩,因而,被告人并非入户抢劫。

    3、本案被告人行为属犯罪中止。根据被告人供述、法庭讯问被告人的回答及受害人的陈述均可以证明在抢劫罪既遂以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错了,自己不想再干这个事了,就不反抗了。因此该行为是被告人自己自愿放弃犯罪,并不是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公诉人提出是在受害人拿了一把水果刀情况下,被告人才不敢反抗的,因而是未遂。本辩护人认为当时情况,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反抗,并且这个事情应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而不应从单拿一把水果刀看,受害人拿水果刀,被告人提出上厕所,上完厕所回来后就将钱放到了沙发上,不再反抗,等待民警来处理。通过整个过程及当时的心态看,完全可以肯定被告人是主动放弃犯罪,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为什么不再次拿起东西还击或去厕所时趁机逃跑,显然反映出当时被告人心态是不愿再干这个事了,是被告人自愿放弃犯罪。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属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而并非未遂。

    第二,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应当判三缓五,理由是: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则应在3-10年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其基准刑是3-5年,则取中间数为四年,犯罪中止的,根据高院量刑意见规定减少其准刑的60%-90%,取中间数75%×4年=2年零十个月,4年减2年零十个月还剩一年零二个月,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就可宣告缓刑,本案被告人不仅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又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在实施犯罪时也不是蓄谋已久、策划实施,而是临时起意的,本案被告人也没有前科劣迹,因而本辩护人认为该案不是入户抢劫及犯罪中止成立的情况下,刑期应当是判三缓五。

    退一步讲,即使公诉人指控的入户抢劫及犯罪未遂成立,被告人的刑期也是1年零2个月,也可适用缓刑判三缓五,是根据高院量刑意见规定,入户抢劫的在十年至十二年确定量刑幅度,则取中间数是11年。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少其准刑的50%以下,11年的50%是5年半。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关键是能否在低于法定最低刑十年以下量刑。根据高院意见二中3的规定确定宣告刑方法是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实际上是规定了减刑和从轻并列时,应优先适用减轻情节,如果只有从轻量刑单一情节的,则直接适用从轻量刑情节,最低刑为宣告刑。如果减轻后的刑期5年半,在此基础上再减去(自愿认罪的10%,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30%,退脏退赔的30%)三项共计70%,五年半的70%是三年零十个月,五年半减去三年零十个月是一年零二个月。因而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并且是犯罪中止,应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赵俊波 阿录国 

                                                   20**年*月**日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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