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办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0年农历四月,镇雄县坡头镇坡头村村民陈某与毛某相互认识,未经结婚登记便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多后,毛某离家出走。陈某怀疑毛某与他人“通奸”才离开自己,心生怨恨,遂报复毛某。2011年11月17日15时许,陈某听说毛某在坡头街上,便携带刀片到街上寻找毛某。在坡头镇坡头街上粮管所背后,陈某找到毛某后,即追上去,用长10公分的刀片,向毛某脸上一阵乱划后逃离现场。2012年4月9日,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毛某右前额见0.5cm愈合疤痕;右颧弓部见3.0cm愈合疤痕,右面部及右耳垂见5.0cm愈合疤痕;右面颊部至右鼻翼部见一2.5cm的愈合疤痕,右面颊部至右嘴唇见2.5cm、4.0cm、2.5cm 、5.0cm的愈合疤痕;以上疤痕明显高出周围皮肤组织。其面部创口累计为25.0cm的愈合疤痕,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毛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毛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片故意伤害毛某脸部致其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与毛某之间系婚姻家庭产生矛盾引发纠纷,且庭审中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同时被害人毛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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