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最高法制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6个司法建议。
最高法建议,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详解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从严惩处民间借贷涉黑涉暴犯罪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针对通知的发布背景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
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倾向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然而,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增加了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这位负责人说,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各级法院要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据了解,通知要求,民间借贷利息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复利的规定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涉赌涉毒借贷不予保护
“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该负责人强调说。 据悉,通知区分具体情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现金交付借贷不轻易下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 此次通知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在防范措施方面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时,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袁定波)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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