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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证据及其防范

  发布日期:2011-2-7  查看次数:2144  来源:本网山东通联站
 
 

 

    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虚假证据

    1、虚假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第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很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2、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局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3、虚假票据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的困难。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的成因

    1、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漏洞和目前诉讼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是现行法律对民事虚假证据制裁的规定过于简单,仅限于罚款、拘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四种形式。而且,由于法律对以上制裁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程序和各种限制,实践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是我国目前诉讼模式存在的弊端。有的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诉讼模式中法院仍有较宽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当事有权利处分仍受到各种限制等,我国法院的职权仍然较为广泛和强硬。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法官如果对每一个可疑的虚假证据都亲自调查,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

    2、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强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没有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

    二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发育的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宏观管理不协调等方面。

    三、防范虚假证据的对策与途径

    一是弱化、限制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这种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询问、委托鉴定等形式进行,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法官事必躬亲。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虚假过错责任追究和缸制度

   1、坚持过借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即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与其过借相对等的责任。在使用缸措施方面,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简化使用制裁措施和程序。比如,罚款的数额应当结合案件争议标的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宜笼统规定一个数额。此外,在有些情形中引入赔偿损失责任,责令在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法庭在调查虚假证据方面的费用和无过错相对因此在诉讼中增加的费用等。

    2、进一步明确虚假证据的责任主体。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出具虚假证据或导致证据虚假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使对方当事人、法官有面对面的机会,对其证言进行询问和对质,是避免虚假证人证言的有效途径。

    此外,针对导致虚假证据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问题等社会性成因,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通过积极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是减少、防止虚假证据的根本途径。 (撰文: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梁志宝 )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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