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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发布日期:2010-12-14  查看次数:1887  来源:本网山东
 
 

 

规范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刘崇利 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检察长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廉洁公正执法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有机统一、严密协调的制度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精准化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本文就规范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办案机制,促进形成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正确执法导向,提高案件管理科学化、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相应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案件线索和初查工作机制,规范立案程序。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和办案程序,编制案件质量管理流程,对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办案环节实施重点控制。在自侦案件设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查(批捕)起诉四个控制环节,首先结合案件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特点,规范立案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制度。规定凡是收到的举报信件,包括群众直接来访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一律归口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收到的举报,包括各级领导批转的信件也都由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审查处理。二是规范初查管理。实行初查归口检察长审批制度。凡是自侦部门拟开展初查的案件,一律由自侦部门填写好初查审批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计划后交检察长审批。杜绝非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的现象,也避免自侦部门擅自行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实行初查情况反馈制度。凡是经检察长批准初查的案件,办案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初查完毕,并在初查结束后三天内写出书面的初查结论报检察长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侦查。三是规范初查方法。为避免初查的盲目性,提高初查准确度和线索成案率,在排查案件线索中采取“五看”:一看案件来源,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举报人职位、举报方式等方面分析其心理心态,进而分析其动机目的;二看犯罪主体,弄清被举报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三看线索内容,审查线索提供的关键证人、关键证据是否可靠;四看查处价值,分析嫌疑人的职务、职业及品行、作风、其经济状况等,研究其犯罪的可能性;五看责任,搞准责任人在案件中的责任大小,确定下步调查的重点。在初查方法上围绕“秘”“准” 讲求一个“活”字,即案件初查运用多种手段,灵活采用多种方法,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初查措施。在办案实践中,可采取从外围入手,迂回取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隐蔽身份,化装调查;没内线,启用“耳目”;齐头并进,弱点突破等多种初查方法。初查后做到“三不立”:即凑数的案件不立;证据明显不足,可能撤案的不立;争议分岐大,经研究仍达不成共识的不立。

     二、建立侦查工作机制,规范调取证据。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高低,关键取决于证据的扎实程度;而证据是否扎实,主要是侦查水平高低,调查取证的能力如何。我院狠抓侦查这一关键环节,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注重讲究侦查策略,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逐步完善了侦查工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一是讲究侦查艺术,全力收集证据。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三同步”侦查工作方法。立案与强制措施同步,将强制措施上升为侦查手段依法灵活运用,根据办案需要,该拘留的及时拘留,有必要逮捕的及时逮捕,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传讯与搜查同步,以搜查引导侦查,通过搜查抓赃,抓物证、书证,以此作为审讯的抓手,促使嫌疑人彻底交待问题而突破案件;审讯与取证同步,边审讯,边取证,边印证,形成审讯、供述、取证、印证的良性循环,构筑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以提高证据质量为核心,全面收集证据。切实强化全面取证的意识,既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既注意收集能够直接、正面揭示和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又注意收集可以间接、侧面揭示证明案件事实的辅助证据,使主证与辅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人证与物证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据体系。针对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点,充分利用间接证据,坚持做到“六个必须查清”,即双方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必须查清,行贿款物的来源必须查清,行受贿的时间、地点及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必须查清,嫌疑人为行贿谋取利益的情况必须查清,双方的关系必须查清,赃款的去向必须查清,从而有效地防止翻供翻证问题,保证案件质量。三是强化科技强检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充分利用询(讯)问监控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监控,并全程跟踪录音录像,直接运用手提电脑录入讯(询)问笔录,对全面收集的证据进行固定。同时,侦查部门邀请刑检部门通过局域网和审讯监控系统,提前了解自侦案件有关证据材料,随时发现问题提出补充意见和固定证据的建议,使运用科技手段固定的证据能够在媒体示系统得到充分展示,从而达到指控犯罪、证实犯罪、防止翻供的目的。四是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不断完善证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律师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嫌疑人的权利在检察环节得到充分保障;鼓励律师为嫌疑人讲解法律知识,促其准确认识其犯罪行为,打消翻供的侥幸心理。借助律师的正确监督,促使办案人员在证据上精益求精,有效防范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相互制约配合工作机制,规范移诉环节。明确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切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即讲求协调配合又不搞无原则的通融,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一是建立部门之间的制约制度。公诉人员切实增强侦查意识,严格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制定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退查提纲,或与侦查部门联合调查、及时补充有关证据。另外,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参加介入侦查的公诉人员不再对案件审查起诉,重新安排公诉人员按照起诉标准审查案件,核实证据,避免先人为主,确保了案件质量。二是完善部门内的制约制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自侦部门采取专人审查、易人复查、部门负责人审查等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性等进行审查复核,对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由原侦查人员或审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凡涉及到改变定性、案值下降、变更强制措施,对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拿不准的,集体进行认真讨论研究,作出处理意见。三是加强侦诉协同,深化“双延伸”制度。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反贪侦查活动,提出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准确把握侦查重点,并以出庭公诉的标准搜集和固定证据;要求自侦部门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上,要尊重公诉部门的意见,发现的证据问题,迅速补充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积极协助公诉部门补充证据;同时主动与公诉部门联系,旁听所办案件的庭审,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律师辩护意见进行比对,客观反映出案件质量全貌,发现案件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注意在以后的侦查工作中予以改进提高。客观上形成了“公诉向自侦环节延伸、自侦向公诉环节延伸”的双向延伸效果,打破以往“流水作业”的传统办案模式,实现了由过去交“接力棒”向现在“齐步走”的转变,确保案件存在的问题不进入下一诉讼环节,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审查起诉机制,规范公诉程序。审查起诉工作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是保证案件诉得出判得上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关。努力在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上下功夫,以保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关联性、完整性。一是规范证据审查程序。对受理的贪贿案件,通过认真审查分别以“查微析疑”、“查漏补缺”和“联合调查”三种方法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查微细疑”即对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且犯罪数额较大的案件在审查时,在对“主干部分”认真审查的同时,注重在“细枝末节”上下功夫,细微之处找疑点,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查漏补缺”即对确有犯罪事实,但证据不很完整的案件,不是简单退查了事,而是强化侦查意识,严格按照审查起诉工作的要求,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使案件符合起诉判决的要求。 “联合调查”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写出详细退查提纲,必要时与自侦部门联合开展调查,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二是规范研究决定程序。其一,实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明确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除拟作不起诉、拟提出抗诉、撤案、追诉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外,对自己及办案助手所办理案件中的其他事项可自主作出决定,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高效运转。其二,检察委员会研究把关。对主诉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或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均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其三,提请上级院研究把关。通过检委会研究意见不一致的特别是疑难和复杂案件,主动向上级院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三是规范庭前准备工作。为确保一次开庭成功,案件公诉前,办案人员对可能出现的被告人翻供、辩护人钻空子等问题,在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同时,进行应变演习,提前收集和固定证据;对个别用于堵口子的证据,在开庭前三日提交法庭,减少被告人翻供、串供的机会,力争一次开庭成功。四是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与沟通。为保证公诉效果和严惩犯罪,不断强化审判监督,随时提出纠正意见,并针对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做到即坚持原则又融洽关系。加强领导层的沟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经常就案件起诉判决情况及时与法院有关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公诉部门主动与法院刑庭加强联系,既实行人来人往,更注重人来人往,并不定期、不拘形式地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疑难问题进行座谈分析、交流思想,达到共同严惩犯罪的目的。

     五、建立质量反馈机制,严把案后评判关。围绕提高执法水平,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判和信息反馈机制,促进案件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建立档案化管理机制。规范化管理落实的程度如何,案件质量最终办的如何,许多方面以档案为依据,档案是规范化管理的“历史”见证。这里所说的档案是一个广泛意义上的概念,是指对工作运行中一切能够保存下来的、能够记载体现反映工作运行情况、有一定价值的信息资料进行妥善的管理保存,使之对工作写照真实,发挥应有的效用。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入档标准健全业务档案,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在办案的每个阶段随时收集有关的档案材料,以保证不丢、不漏。案件办结后再对归档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归入卷中。这样,整个办案过程就能够通过归档材料体现在诉讼卷宗中;另一方面将反映规章制度落实、目标任务分解、工作进度、考核情况、办案效果等信息资料整理归入另类文书档案。如办理自侦案件中制定的制度、奖惩措施、办案进度表、考查考试成绩、提出的检察建议及取得的效果、办案札记、上报材料、工作总结等,尽可能收集的信息资料全部归档,从不同侧面记载有关工作情况。实现了档案化管理,使业务工作管理井然有序,上升到较规范的层次。二是建立办案质量考核制度。制定《案件内部督察工作细则》和《案件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建立案件质量管理专职机构,以检委会办事机构为班底,检察委员会下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质量检查、监督和考评职责。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分为优质、优良、合格、低劣、错案五个等级,分别制定不同的案件质量讲评标准。对自侦案件,从线索收集、初查、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对公诉案件,则侧重是否遵守审理时限、法律文书制作、法庭举证、法庭答辩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一案一评。坚持把质量考核结果与办案部门和办案干警评先选优及奖惩挂钩,与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干警个人的晋职晋级直接联系,促进办案部门和办案干警质量意识的提高。二是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促进规范化管理,在强化对办案工作管理的同时,不断强化干警的办案责任制。要求干警对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文明执法以及办案质量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保证案件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建立办案工作信息反馈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自侦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回访。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视察或对他们进行走访,认真听取他们对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相关人员和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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