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6日,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春江同志亲自向我布置了援助任务,指定由我承办三门峡电机厂贾玉兰、田友荣等32名退休职工向电机厂索要垫付的医保金纠纷案件,并要求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立即约见了当事人代表,通过了解获悉,2006年7、8月份,三门峡电机厂为该厂贾玉兰、田友荣等32名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时,但电机厂因停产经济困难,于是以没有能力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为由,召开职工会议,与32名退休职工进行协商,让职工们个人全额交纳医保费。退休职工们于是向单位交纳了医保费3500元,单位为32名退休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在发放医疗保险本时,将每名退休职工多交的185元逐一退还。至此,每名退休职工缴纳的实际数额为3315元。 32名退休职工认为该费用应由单位缴纳,自己是代为单位垫付,要求单位退还,而三门峡电机厂则认为已经和退休职工协商好由退休职工自愿承担该笔费用,不愿退还。32名退休职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从2010年2月到3月,32名退休职工陆续找到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经过分析,我认为这是一起因垫付医保金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但已历时数年,首先必须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经过了解,当事人虽然没有提起诉讼,但先后于2008年上半年、09年和今年2月份,多次到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室进行信访,但没能解决问题。根据这一线索,我立即前往该接待室交涉,最终说服工作人员查阅了登记资料,证实了当事人的信访问题。
由于本案是由三十二人共同提起的集团诉讼,为了便于诉讼,我组织召开了当事人会议,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并让大家推举出贾玉兰、田友荣为诉讼代表人。当日,我代写了诉状,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法院认为,该案虽然被告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均完全相同,但作为原告,享有起诉和放弃诉讼的权利,作为集团诉讼不合适,要求作为32个案件,分别起诉,合并审理。同时,由于涉及到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必须先走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为了以后诉讼顺利进行,4月1日,我为当事人代写了32份仲裁申诉书时,到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4月15日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自此,仲裁程序已经完结。4月16日,我再次代表当事人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庭长秦英亲自审查,当天就决定立案受理。受理后,我说服秦庭长,为了缩短办案时间,请立案庭先找被告协调,看能否尽快结案,尽早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经过秦庭长的努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道体也承认32名原告交了医保金,但是以无钱偿付为由拒绝庭前和解。立案庭只好将案件移交民一庭审理。
案件移交民一庭之后,我立即同民一庭庭长秦志强进行沟通,阐述了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强调了退休职工的实际困难,希望能够尽快审理。秦庭长对本案高度重视,决定亲自承办本案,并于4月24日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被告法定代表人一改“无力支付”的常态,提出被告方已与原告方约定在先,原告自愿交纳了保险,不应向被告追偿。由于我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当即引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相关条款加以反驳,认为企业为员工交纳医疗保险,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告单位收取的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退休职工代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单位应当退还。退休职工代为单位履行该义务后,该费用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有关债的法律规定。被告单位为退休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被告主张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经与32名退休职工协商,退休职工愿意自己承担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支持。退休职工们主张赔偿损失,因该费用带有垫付的性质,原被告双方缺乏相关损失的约定,对32名原告主张的损失,从该案立案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这一代理意见,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了判决:判令电机厂十日内付给每位原告各3315元,从立案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完全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三门峡电机厂不服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又撤回上诉,现本案判决已经生效,进入了执行阶段。
6月28日上午,贾玉兰、田友荣等32名退休职工来到我所,将一面上书“维权卫士”四个大字的锦旗送给我,感谢我们帮助他们打赢了和单位的医保金纠纷官司。为感谢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他们的支持,三十二名职工共同向援助中心赠送了“退休职工的靠山”的锦旗。
2010年6月30日,大河论坛明珠三门峡发表了题为《法律援助,为32名职工打赢医保纠纷官司》的报道,对本案的办理过程作了详尽报道,(网址为http://bbs.dahe.cn/bbs/thread-2610370-1-1.html),高度评价了我的援助工作。
尽管当事人、媒体和相关部门对我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但我深知,我与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上级的要求还相差很远。法律援助是一项长期、复杂、艰苦的工作,我愿尽己所能,为之贡献绵薄之力。
(作者: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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