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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要注重“责、能、规”的有机统一

  发布日期:2010-8-7  查看次数:188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听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及青铜峡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关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四位一体”便民诉讼调解机制的专题汇报后指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靠责任去促进,靠能力去实践,靠制度去保证。(8月6日《人民法院报》)

    随着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广泛运用,调解已经被视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有力抓手,其在人民法院促进息诉息访、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上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全面验证。前不久,随着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全国各级法院调解工作呈现出一片崭新面貌。在实际调解服务中,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做出了积极尝试,指出了一条特色发展之路。各级人民法院要在责任、能力和制度上下工夫,将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方能真正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广处,切实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诉讼调解要注重干警责任意识的培养。常言道:“责任如山”。 随着各类矛盾纠纷的聚集,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加,给各级人民法院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压力。作为诉讼调解服务的主体,广大法院干警、特别是法官,如果没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没有时刻应对挑战的思想准备,只是一味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完全胜任调解服务工作的。在调解服务中,广大干警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并时刻将责任放在心间,要充分认清所面临的社会形势,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出发,从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的高处着眼,从解决广大涉诉群众的实际需求入手,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诉讼调解要注重干警调解能力的提升。俗话说:“能力决定一切”。法院干警调解能力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调解服务的好坏。面对着众多涉诉群众的需求、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日新月异的法律法规,法院干警唯有不断加强学习,将学习贯穿职业始终,向群众学、向实践学、向书本学,既要知晓家常里短、了解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把握、正确运用。广大干警一方面要主动走进群众、贴近群众,学习群众的语言、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群众的需求,让调解服务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调解实践,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在调解服务中充分借助情、理、法,突出调解服务的实际效果。

    诉讼调解要注重调解服务机制的构建。老百姓常说:“好的机制是成功的一半”。在当前,人民法院要想更好地开展调解服务,必须从构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调解机制开始。各级法院要在深入辖区群众、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立案调解、诉中调解、判后答疑释法以及执行和解等工作,并制定相关规范加以约束;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对接,全力搭建“大调解”网络,整合调解力量;要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借助巡回审判、便民法庭等形式,将调解服务前移,更加紧贴辖区群众;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和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当时人要及时审核、批准和发放,充分彰显关怀。

    毫无疑问,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感召之下,诉讼调解这朵“和谐之花”已经在各级人民法院尽情绽放。随着这调解服务的春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也将迎来更加璀璨的春天。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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