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姐没有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停车位,恰巧邻居李某的窗户脱落,将车砸坏,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谢小姐修车费四千五百余元。
谢小姐与李某同是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11月的一天,谢小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小区楼外的路旁。谢小姐进入家门不久,就看见自己的车辆报警器灯闪烁,急忙下楼查看。发现11号楼一家住户客厅位置的塑钢窗已经掉落,自己车的车顶及车身多处损伤。事发后,谢小姐自行将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费用4570.3元。
谢小姐后来得知,窗户脱落的住户正是李某,于是便与李某协商赔偿问题。李某认为,谢小姐没有将车停放在停车位,而是放在了马路旁,所以,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李某理应对其客厅窗户负有管理义务,但未能完全尽到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客厅窗框脱落,造成谢小姐车辆受损,而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李某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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