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的违法行为对于一个公民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很可能要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因为这种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要严重得多。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以看作是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尺。科学完备的国家赔偿法不但能有效调和各种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而且能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还能促使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形成。
原《国家赔偿法》曾被寄予厚望,但却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专家认为它的教训远比经验要多:“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的三重障碍,往往让老百姓很难通过国家赔偿得到多少实惠。甘肃省的惠治学被警方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并被关押了14天之久。但警方也仅赔偿其893.62元了事;湖北佘祥林因“杀妻冤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后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陕西女子麻旦旦被警方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但麻旦旦却仅获得70多元的“国家赔偿”……这点儿微不足道的赔偿怎能让受害人得到慰藉?种种迹象表明,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期待。惠治学、佘祥林、麻旦旦等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来衡量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地出现。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用低廉的违法成本能换来可能极为高昂的收益,而且这一违法成本并不必然支付,具有机会性,难怪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会对这种违法成本视而不见。有侵权就必然有赔偿,这是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具体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因此,《国家赔偿法》把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法制框架之下,这是我国社会文明与政治文明同步发展的具体体现。
国家赔偿是在民主社会、法制社会、文明社会存在的一种法制现象,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随着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
金钱不是万能的,但金钱等物质方式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受害人的心灵。它一方面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加害人的责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因为按照现行的追偿机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将会被追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古人云:“士可杀而不可辱”。对精神损害给予经济赔偿,是现代法律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有效途径,也是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实处、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理念的好办法。所以,《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赔偿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特征。
无疑,《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赔偿是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是社会正义和效率的要求。《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赔偿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我们仍期待国家赔偿的范围还要不断的扩大,赔偿标准也要不断的提高,操作程序更要不断完善。 (作者: 张中梅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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