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是公民意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活动,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公民参与成为当代政府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公民参与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话语的主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推进公民的有序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重申“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民主政治的落实、公共利益的维护及公民资格的发挥是公民参与的理论根据。公民参与不仅具有工具价值,它本身也是一种目的。但是公民参与在实施中会带来很多问题,只有适度、有序、有效的公民参与才能达成参与的目的。政府负有推进公民有序参与的权力、承担着推进公民有序参与的责任。
一、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需要政府引导。政府的积极引导可以促进公民参与由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使公民参与不再是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而是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从而增强公民参与的有序性、有效性及理性。第一,政府要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如就知情权而言,它是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参与行政过程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知情权使得公民的参与活动具有针对性,减少了参与的盲目性。而公民要想更多地了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决定了公民知情权的享有程度,也影响了公民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公民知情权的享有如果不充分,公民参与的盲目性就会增大,因而实效会减弱。第 二,政府要为公民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民的参与需求与社会的参与渠道之间经常会形成矛盾、出现张力。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路径,就是发展新的参与途径,运用多种手段提高参与的效率,满足公民的参与要求。第三,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利益表达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益组织化表达,另一种是公开舆论表达。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在制度层面保障和规范各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使相应团体和组织在通过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同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把利益表达机制纳入制度化轨道可以有助于积极引导利益群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第四,政府要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公民参与有四个基本要素:参与的主体、参与的领域、参与的渠道、参与的形式。其中,主体的权利意识、民主精神、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决定着主体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决定着参与理性和参与能力,决定着每个参与主体能否善于合作、遵守秩序、理性行动,决定着他们能否自觉将利益追求与践履德性相结合、能否自觉将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结合,从而决定着参与是否更为有效。在丰富参与方式、健全参与制度的同时,政府积极依据公民的政治心理和行为现状采取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促进参与型政治、行政文化的发展和成熟,培养和塑造理性的公民。加强政治文化建设和完善社会价值体系之外,发挥基层民主参与的现实教育作用也很重要。
二、政府应当依法规范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需要很好的组织、协调,需要有防范参与者矛盾和冲突的措施,政府承担着对公民参与进行规范、防止公众行为失控、保证公民参与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的责任。完善的法律规范是政府依法规范公民参与的前提。公民参与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使公民的参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利。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公民的参与权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程序保障缺失、可操作性较差,亟待完善。依法规范强调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促进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首先要求制度的合理化,政府要制定合理的参与制度,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制度确认;其次,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求政府在组织公民参与的过程中,依照程序规范操作,使整个过程有序进行,包括公民参与前的宣传与准备、参与中的服务及参与后的反馈等;再次,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突出参与的层次性,使人们可以理性地选择参与方式、负责地行使参与权利,这既是有序参与的重要表现,也是有序参与的重要保障;最后,提高公民的权利行使能力也即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同样需要制度保障,政府应当通过教育、训练的制度化,促进公众民主素质的提高,从而确保参与的效果。
三、政府应当有效提升回应能力
回应意指政府对民众关于政策、决策的接纳及民众的要求做出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于社会需求和民众呼声进行积极、有效回应不仅必要,而且极为重要。政府仅仅是被动回应,既不能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和谐沟通,也不适应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有效地回应需要政府与公众良好的互动,如政府通过民众了解最新的民意发展动向和最全面的情况,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或做出准确的决策;民众必须向政府表达意愿,利用政府回应载体集合其共同的愿望,参与或影响决策的制定,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加强政府回应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回应能力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出台了一些制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许多回应性制度对于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和强化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些经验的有益启示是:首先,政府必须主动了解民情、民意,做好公民参与的信息反馈工作。其次,政府要善于整合信息、分析问题,引导公民解决实际问题。最后,政府回应还要讲究实效,让公民感受到参与的价值。政府回应的核心是政府与公众的对话与沟通:没有回应、没有对话,意见表达就没有现实意义,如政策辩论,就是围绕着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工具、政策效果等一系列问题,政府与公众进行对话,不同的利益诉求要公开表达和相互沟通,对话后的共识,要影响政策制定及其实施。在行政管理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必须渠道畅通、机制健全和运转有序,从而体现政府积极地对公众和立法机关负责。政府回应的基本要求是及时与主动:强调“第一时间”的管理,强调定期主动地向公众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政府回应性程度标示着政府责任的强度。只有公民有序参与的政府、回应力强的政府才能是有效率的、有权威的、有公信力的政府。
公民参与兴起的时代,政府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依法规范、积极引导、有效回应,这既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保障。通过公民有序、有效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既体现了政府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体现了责任行政的基本方向,也体现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关系。政府要以开放的、积极的态度对待公民参与,应当说,有能力的政府和有能力的公民同样重要。如果说合法性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那么,只有法治下的公民参与才可能是有序和有效的参与,只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才能是有效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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