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商君书·赏刑》:“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
重刑,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刑事立法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夏代“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始设族罪之刑;商“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残忍至极,世人皆知。周公鉴于夏、商亡国之教训,虽有“明德慎罚”之举,但亦只是昙花一现。周厉王时,令卫巫“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刑罚之重可见一斑。
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出现了重刑理论的萌芽,但尚未形成一种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思想体系。子产也好,孔丘也罢,他们的重刑思想与其治国的政治主张都不是完全一致的。进入战国时期以后,商鞅在总结前人的重刑思想和重刑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刑罚是禁奸之本,治国之道,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思想。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因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所以,商鞅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他对重刑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重刑理论。他主张采用严刑峻罚,惩治犯罪,警戒民众,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重刑理论对中国封建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商鞅则是这一理论的奠基人,在中国古代刑法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很多刑罚措施在当时看来严酷得背离人道,比如知道违法行为却不检举揭发的要处以腰斩,藏匿违法的人要与战场上缴获的俘虏同罪。虽然这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议和责难,但商鞅顶住压力推行不误,结果在变法十年后,当时秦国人人视国法如神圣,民无私斗,官无贿赂,商无欺诈,工无作伪,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史记》云:“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有了商鞅、慎到、申不害这些前人的思想做铺垫,后来的韩非将重刑主义加以完善,成为当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非常痛恨“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的“仁义道德”思想,在他眼里,对违法行为施以轻刑,就会出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的不好现象,该惩处的一定要惩处,而且要重惩,才能达到“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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