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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一裁终局” 省时省力

  发布日期:2010-6-11  查看次数:38647  来源:南国今报
 
 

 

    陈小姐在柳州市柳北区买了一套房子,房开商逾期交房,陈小姐通过提起仲裁,向房开商“追债”。最近,陈收到裁判文书,房开商要向她支付9000余元的违约金,陈有些担心:“如果房开商上诉,这笔钱估计得过段时间才能拿到手。”但陈的律师却很有信心地表示:如果房开商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陈可以马上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裁判文书已经生效!” 

  原来,仲裁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一裁终局”。柳州仲裁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

    这位负责人透露,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时间、精力和费用,符合经济领域注重效率的原则。据了解,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目前仲裁制度的结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结案时间为2个月;而涉外仲裁案件在仲裁庭组成或者成立后8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针对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或30日内审结。 

  “一裁终局”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柳州仲裁委还积极尝试新举措裁断案件,力图更好地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比如针对一些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较小的案件,引导双方接受“书面审理”的审案方式。2009年12月,柳州仲裁委受理两家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近9000万元;征得双方同意,仲裁庭采取“书面审理”,仅用3天时间就调解结案,当事双方非常满意。柳州仲裁委一名工作人员还提起这样一个案例:几年前,两名同单位的工友因为债务纠纷,前来申请仲裁;仲裁委当日立案,当日就根据双方意愿进行仲裁,并下达裁决书。 

  当然,有的市民担心仲裁“一裁终局”,万一出错将无法纠正。柳州仲裁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仲裁制度已经配备相关救助程序和制度,主观上,仲裁员专业、公正,而当事人是自愿选择仲裁,一旦不再信任仲裁制度,仲裁委将无法继续生存;客观上,仲裁员有回避制度,且如果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决等情形,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裁决。 

  实际上,柳州仲裁委2009年受案263件,没有一件案子被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质量可见一斑。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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