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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是下一个“被判有罪”之人?

  发布日期:2010-5-25  查看次数:2360  来源:法治周末
 
 

     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虽好端端在家里上班,却被千里之外飞来的判决书砸中,成为“被判无期徒刑”之人,安徽村民郑冠群好不冤枉。

  事实上,这个冤枉本可以早一点消除。在得知自己的身份被冒用之后,4年来,郑冠群一直在交涉,多次要求广州有关方面为自己洗清“罪名”,却未果。

  

  “现在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地出门了!”今年“五·一”节的阳光,对于郑冠群来说是那么的灿烂。

  作为4年“被有罪”的主角,在重获清白之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谢桥镇高庄村村民郑冠群表现得相当宽容,他不打算追究广州警方的责任了。

  但在旁观者看来,此案看似伤害了郑冠群一个人,实际上是伤害了更多人的情感。

  “即使当事人不再追究,有关部门也应当启动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士表示出担忧:如果姑息了此事,难保会出现下一个郑冠群;而谁将会是下一个“被有罪”之人,你?我?还是他?或者都有可能。

  “被有罪”的4年

  郑冠群说,4年前,他就知道自己的身份被毒贩冒用,其间,他多次要求广州有关方面为自己洗清“罪名”,“结果自己却被判了无期徒刑”。

  2007年,郑冠群所在的谢桥镇派出所姜允怀副所长告诉他,广州白云公安机关给派出所发来了一个函,称在广州抓获了一名“郑冠群”的毒贩,其身份信息与他的一样。在得到郑的否定回答之后,根据客观事实,谢桥镇派出所给广州警方回函,将郑冠群的真实信息告知了对方。

  “2009年我去合肥办事,一住进旅馆就被警察带走了。”郑冠群说,他被带到派出所,拍照、按指纹,还被要求做尿检。他解释了自己被冒名的事情,但没人理他,直到检查完毕才放他走。“此后根本都不敢出门”!

  从合肥回到家,郑冠群马上跑到谢桥派出所,上网一查,结果发现自己还被挂在网上,被录入公安网“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库”。

  “我们当时又发了一份函给填报此信息的广州公安局白云分局毒侦大队,向他们介绍了真实情况,并要求对方及时核实处理”。姜允怀说,郑冠群还通过他找到了广州公安局白云分局法制科,多次联系对方,向他们解释情况,希望对方将自己的信息从网上撤下来。

  结果,谢桥派出所两次去函均无果,郑冠群的多次交涉也石沉大海,有关郑冠群的那些信息始终在网上挂着,更离谱的是,郑冠群最终还是“被判无期徒刑”。

  万般无奈之下,今年4月郑冠群开始向媒体反映,很快形成舆论热点。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广州警方很快纠正了错误,还了郑冠群的清白。

  警惕下一个“郑冠群”

  这起“被假冒人被判了无期徒刑”的事件4年后终于得以收场,但句号的背后却留下了诸多反思。

  广州白云分局警方说,2007年4月23日,一自称“郑冠群”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枪支被抓获。警方在对其身份核实的过程中,掌握其冒用“郑冠群”的身份,但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由于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白云警方依法于2007年7月27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虽使用“郑冠群”的姓名,但已注明是自报姓名,且未注明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区别真正郑冠群的身份信息。

  “由此可见,办案人员是明知犯罪嫌疑人假冒了郑冠群,但仍然以郑冠群之名为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处表现着执法者的一种权力傲慢。”安徽省合肥市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说,司法机关判决一个公民的罪与罚,弄清其真实身份是必需的,因为真实身份涉及其是否成年、是否累犯等,直接影响到罪名的成立与判决的轻重。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该首先查清其身份,可以不受一般羁押期限的限制。同时也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法律要审判一个‘冒名者’,必须防止无辜者受到伤害。”朱波律师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在本案中,广东警方早在2007年就已知道毒贩是冒用了郑冠群的身份,而且,被冒名者郑冠群和所在派出所多次联系要求撤下相关信息。遗憾的是,本案并没有按规定采用编号起诉冒名者,还是审判了这个无辜的“名字”,之后又“依法”将判决书寄到“犯罪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还要送达“犯罪”郑冠群的家属。

  尽管郑冠群已表明不打算追究警方的责任,但关注此事的人们仍然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启动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唤起这些执法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意识。

  安徽省合肥社科院胡从发研究员认为,这起事件暴露出的司法积弊,已远远超出广州一地,具备了反思司法效能与权力作为的标本意义。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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