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劳动合同 -> 内容  

本想告人索赔偿 却被反诉讨补偿

中国法院网衡阳频道 作者: 范明 刘洪兵 刘璐
  发布日期:2010-5-8  查看次数:1823  来源:
 
 

     劳动双方在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日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县东山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被告彭某一个月工资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0000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彭某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彭某于2006年6月被招聘到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延长至一年,2007年7月被告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工资调整为5000元/月。2008年6月5日,公司董事会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销售矿石中给原告造成17917.5元的经济损失,于是在未提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将被告解聘,并结算工资等共计67483.31元,扣除被告所借2万元,实欠47483.31元,2008年8月5日,原、被告协商,原告用放在衡阳中转场的矿石抵偿所欠被告彭某工资,但原告未再要求被告彭某支付17917.5元的损失,被告签字同意并将矿石运出加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彭某提出反诉,要求衡阳县东山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80160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得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本案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云天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