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却被突然蹿出的藏獒咬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赵女士将藏獒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5万元。近日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藏獒的主人李先生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33862元。
2009年8月23日下午6时许,赵女士下班回家,李先生带饲养的藏獒狗在路边休息。藏獒突然蹿出向赵女士扑去,并将其扯倒,导致赵女士受伤。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赵女士的伤情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全身多处犬咬伤。赵女士身体损伤程度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路上行走,被被告饲养的藏獒狗咬伤,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请求,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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