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拿到了被告神木县邮政局赔偿的手机款6800元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2009年8月26日,何某在神木县邮政局以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将新购置的价值为6800元的诺基亚N97手机邮往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包裹经邮政局检验完毕后投递,但该邮件到达了北京后发现已被开封,邮件里的手机不翼而飞。此后何某多次找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手机并承担追索手机的误工费。庭审中,被告认为手机是在西安至北京的邮寄途中丢失的,而不是在神木至西安途中丢失,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西安或北京邮政局承担责任。但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建立了邮寄合同并交纳了邮寄费,被告就应负责该邮件安全到达目的地,不论邮件在哪段路途中出现问题,都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邮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就原告而言,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而不是其他邮政局,无论手机在哪个邮政局负责的路段丢失,原告都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至于手机是在哪里丢失,最终由哪个邮政局负责赔偿,是邮政系统内部追偿的事,与本案无关。最终,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场领到了被告赔偿的手机款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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