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除了申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向社会传达的最重要信息,则是如果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此,有人疑虑,这一规定显然不仅对各级法院提出了要求,更提醒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审理、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确实,曾因醉酒驾驶撞人而被判死刑的张金柱哀叹过,说他是被媒体“杀死的”。近十年来,新闻学界一直对所谓“媒体审判”保持着警醒,也在不断进行讨论。在犯罪嫌疑人还没被法庭判罪的情况下,就有媒体和记者宣布其有罪,并以渲染、夸大的手法引导社会舆论,集中对其展开批评。一旦当事人最终被判刑了,媒体、记者就宣扬所谓“新闻的力量”;而如果当事人最终被无罪释放,想向相关媒体和记者“讨个公道”,就很难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更不要说让对媒体普遍抱有敬意的舆论转向、纠错、道歉。
其实,如何面对公众意见和舆论监督,并不是法院“独家”面临的问题,而是现代社会的常见问题。从华南虎照片真假,到对云南“躲猫猫”、上海“钓鱼执法”的质疑,一个个事件经过新闻报道的放大,被上升为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这成为现代媒体传播的常态。有时,为了平息事态和缓解舆论压力,有的党政部门就不问程序不问细节地加重处理。在全国“两会”上也有政协委员质疑说,不管在怎样的舆论压力下,行政问责都不应该情绪化,随意化。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梳理、规范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我理解其初衷,在不断受到舆论批评、质疑的环境里,法院很难赢得公众起码的尊重、敬畏和信任,而法院缺少权威、公信,又怎能建立起众所期待的法治社会?
但法律权威的建立,不在于批评者的意见对错,而在于司法者自身的修养、素质和法律信仰。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案件,而让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就是媒体里找不到一丁点批评,又有什么用?毕竟,媒体报道是事实的反映,也是社会情绪的晴雨表。最高司法机关要求媒体不干扰司法、不影响司法权威,这些都没错,不光媒体从业人员,全体社会成员都要尊重法官的形象、意见和最终裁决。不过,司法人员自身素质过硬,才有建立这种信任的基石。
目前,舆论普遍担忧的是,怎样认定“恶意倾向性报道”,什么样的报道才算“对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如果不公开庭审,相关案情就还算司法机密,没有最终判罪入刑,何来“恶意倾向性”和“严重失实”?而且,媒体批评到什么程度才算“有损法官名誉”,对于“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和“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又如何举证,由谁侦办?法院和法官具有这样的举证、侦查权吗?
这些显然并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法院要不要接受舆论监督、怎样进行监督的原则性问题。在各级法院面对记者采访要求说“不”比比皆是的情况下,通过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让全国各级法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虽有“严重失实”、“恶意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等前提,但又怎样保证它们不被乱用和任意解释呢?
当然,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能客观、谨慎、理性、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出推动司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也希望法院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不模糊焦点,不设置障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还要加强各级法官的法治修养、媒介素养,强化独立审判,只有这样,法院才能让人信服,司法才能受到更多人尊重。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