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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彭远文
  发布日期:2009-12-28  查看次数:2063  来源:法制网
 
 

     最高法院两个规定的发布再次表明:任何一项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阳光下进行。那种借口司法权威而拒绝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那种习惯于高高在上,对公民权利和公众呼声漠然置之,甚至动辄以权势压人、以傲慢示人的法院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这两天,因为两个文件的发布,使得最高法院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各主要新闻媒体、各大网站都在显要位置刊发消息。随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说,“六项规定”好,但关键看执行落实;有网友说,两个规定的很多内容在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再重申规定纯属多余,而且,有些规定应由人大来立法;还有网友说,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究责任的规定是在威胁打压媒体,法院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应该说,这样两个规定同时发布,在中国法院的历史上前所未有。其对于推进中国司法文明进程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正如一些媒体评论所言,新发布的两个“规定”集中指向了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环节,是对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当然,这两个规定的价值还不止于此。

    司法公开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也是赢得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公开所依据的是宪法上的公开审判原则。公开不是施舍,不是法外承诺,而是宪法义务、法律责任。两个规定体现了尊重宪法、实施宪法法律的精神。规定中那些公开的事项,都是依法应予公开的;反之,长期以来,正是因为某些法院应予公开而未公开,所以导致了很多问题,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公开就应是全方位的,涉及司法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不能留有边角、死角。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本身不是目的,是促进、实现司法公正,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手段。

    法治社会不存在任何可以逃避公民监督的“独立王国”。规定称,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一态度的价值远比规定本身的内容价值大得多。新闻媒体本身及其从业者并不享有任何法外特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新闻工作者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范围、界限,监督的方式、手段等,都与其他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无异。因而,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视,就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就是主动接受公民监督。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各级审判机关,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比如面向公众的开放日活动、集中回复网民意见、判决书上网等,都体现了积极主动自觉接受公民监督的姿态。

    司法机关的权威仅仅来自于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别的,其实质上是法律的权威。而且,这种权威的成立还须建立在人民认同的基础上,人民的认同则是基于权利对权力的可监可控。那种借口法律的专业性而大谈司法神秘主义、精英主义进而试图摆脱权利监控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其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中国实际。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的是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不应该怕被监督,更不应该怕人说三道四,尤其不必回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如此,新闻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同样如此。法院依法审判,媒体依法采访报道,从本质上说,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紧张的对立关系。

    总之,最高法院两个规定的发布再次表明:任何一项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阳光下进行。那种借口司法权威而拒绝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那种习惯于高高在上,对公民权利和公众呼声漠然置之,甚至动辄以权势压人、以傲慢示人的法院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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