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积极申请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网络志愿律师,并时常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减免律师费,还是缘于我所办理的两起未成年人案件。
2006年8月的一天,刘某经人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要求为其6岁的儿子讨要医疗费 。经详细询问方得知,在6月7日下午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刘某的儿子从教室出来前往厕所,被该校六年级学生李某扔过来的篮球打倒在地。当天傍晚,刘某的儿子被带到村卫生室买了少许药,但到了第二天疼痛仍不减,刘某的父亲将孙子带到县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右桡骨颈骨折。然而,李某父亲赶到医院得知诊断结果后,遂以回家取钱为由再未露面。刘某父亲一边筹钱,一边连夜打出租车将孙子送往洛阳正骨医院,同时联系远在浙江宁波打工的刘某连夜乘火车赶往洛阳。经洛阳正骨医院治疗数天,花费4000余元,病情稳定后出院回家恢复。刘某找到学校讨说法,校方却称是李某所致与校方无关;找到李某家人,李某父亲非但不给钱,反而态度蛮横、恶语相向。刘某称李某的父亲家族势力大,又是村干部,不得不请求律师帮助讨回公道。
我立即向所主任汇报后,两次到该校调查取证,在调解无望时及时帮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李某的父亲在庭审中就十分暴躁,多次被法官制止。然而,在庭审结束后,就在法院内,李某的父亲以律师到学校调查为何不通知其在场为由,冲过来不容解释指着我谩骂,并威胁不断,当时多人劝阻无效,后被闻声的主审法官隔着窗户责令制止才罢休。与此相应的是,刘某则吓得站在旁边一声不吭。
作为一名从大山里走进小县城的专职律师,深深了解在个别地方,仍然是以势力论高低,要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具有不畏强暴的勇气。但在办理未成年人公益案件时,单单有勇气还不够,还需要有爱心。
2005年,受县法院指定,我为一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王某辩护,阅卷后我到看守所会见王某。当会见结束后,我将王某送回监所至大铁门前时,王某突然恳求 :“叔叔,让我在这里看看外面吧!”(注①)看到他渴求的眼神,我明白他是想看看蓝天、渴望自由。鉴于律师会见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就停下了脚步。当看到他用“贪婪”的眼睛享受着车水马龙和蓝天白云时,我趁机将其在监所内外的生活作比较,陈述他父母因为他入狱而整日以泪洗面的情形,及时进行说服教育。说着说着,王某已经是泪流满面,哽咽着对我说:“叔叔,我错了,我再也不干傻事了。”
在我所承办的数十起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上述这两起案件,使我深深感到:律师在办理公益案件时,不仅仅是基于法律服务本身的需要,还要有不畏强暴勇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勇气,同时更要有一颗炙热的爱心,才能更好服务于社会。
注①:该看守所设置相对落后,高墙、大铁门之内是监室,之外是两排低矮瓦房,作为民警办公室、提讯室、律师会见室,在两排瓦房正对是看守所大门,而大门外边就是209国道。
(作者:赵双良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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