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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坦途

  发布日期:2009-12-15  查看次数:1670  来源:法制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一文中谈到,随着我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司法与传媒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突出。从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关系,尽可能地化解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平衡与契合,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努力为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提供充分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此,本网记者特邀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处长李劼、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程曼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就当前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网记者 蒋安杰 本网见习记者 林楠特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记者:我们知道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请谈谈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的情况及问题。
 

  潘福仁:我国当前的媒体呈现多元化形式。以纸媒为例,其中一类就是党报党刊,目前此类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的;另一类就是都市类报纸,走市场化路线,在报道关注审理中的案件时可能会发表一些倾向性观点,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新闻具有时效性的特点,要求对社会热点进行及时的报道与回应,但司法活动具有本身的规律,如必须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可能和新闻的时效要求无法保持同步。

  李劼: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是社会的正常现象,是我们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应该得到支持。媒体在司法报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报道的故事化和个案化。有些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过多关注“卖点”,刻意追求刺激、制造热点,给公众传递一些简单的、奇怪的信息,缺少从宣传司法、普及法律的角度去挖掘报道的深度。有些正面报道过于程式化、说教化,影响了宣传的实际效果。

  陈瑞华:当前,影响力最大的媒体是互联网。互联网传播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立体化的传播方式对司法的监督非常有效。这种新媒体对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互联网的报道,一方面因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因为消息来源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记者:网络作为影响力最大的媒体,对于信息的传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据我们所知,国内不少法院已纷纷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向公众公开审理过程。请问如何评价这种新媒体对审判机构办案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潘福仁:通过网络直播庭审是审判公开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2008年4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上海市进行了首次网络视频庭审直播,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和称赞。网络的功能不仅在于审判的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可以在司法为民、便民方面有新的突破。今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启用了“在线诉讼服务”平台,该平台涵盖了诉讼引导、网上立案、网上查询、联系法官、在线咨询、网上调解、信访投诉、网上证据交换、判后答疑等各类便民服务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更有效、更快捷的司法服务。

  李劼:网络庭审直播是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项具体举措。我们上海法院从2008年4月以来,已对一百四十余件案件的庭审成功进行了视频或者图文直播。与传统的平面媒体庭审报道相比,网络庭审直播具有更直观、受众范围更广等特点,让更多的公众通过收看庭审实况,直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同时,公众监督下的审判也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由于受制于技术、经济以及案件本身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庭审直播案件的数量还不够多,但我相信,将来法院会逐步使庭审直播成为一种常态。

  陈瑞华:审判公开的含义就是审判的结果和过程公之于众,让民众进行有效地监督,让媒体有效地报道。互联网为这种审判公开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一方面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让法院赢得民众的理解。这是一种双赢的政策,值得推广。

  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的原则

  记者:对于最初为一桩普通案件的事件来说,通过媒体的传播备受关注,甚至可能影响了正常的审判进度和方式。比如杨佳案、贵州习水案、杭州飚车案等等,舆论的压力或多或少影响着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请问,面对如此的舆论压力,司法部门应如何积极避免其负面影响?

  潘福仁:客观、中立是司法的重要特性。如何在审判过程中免受舆论压力的不当引导,严格依法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从目前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看,有的案件虽然有媒体炒作,但严格的司法程序最终还是保证了判决的合法、妥当。

  李劼:媒体、公众能主动来关注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件好事情,这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同时对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强烈,这成为我们对办案质量高标准、严要求的现实动力。无论是备受关注的案件,还是一桩普通案件,法院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审判、公开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只有案件办好了,才能经得起公众的监督和检验,避免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桥梁作用,利用案件已受社会关注的既有影响力,扩大司法宣传的效果,树立司法的权威。

  陈瑞华: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面对媒体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我感觉还没有产生一种互动的趋势,有一些被动。对于法院,我认为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审判。只要公开公正,程序上做到无瑕疵,媒体的公开对法院便是一种宣传而不是威胁。

  程曼丽: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和体现,司法部门的职责就是将这种“表达”和“体现”落到实处。司法机构的办案人员对此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和充分的自信。俗话说,百姓心中有杆秤,如果我们秉公办案,民众中的绝大多数一定会信任我们,不会在言论上随波逐流。当然,一些媒体或网民的言论会有偏颇之处———他们可能更多关注案件背后隐含着的社会因素,比如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富二代”的骄纵霸道问题等等,因而发出情绪化的呼声和呐喊,形成偏激的舆论倾向。但是,舆论毕竟不是法律,司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不应当受此影响,司法判案应本着司法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相信,在追求司法公正这一点上,“舆论”与司法机关的预期是一致的。

  记者:当一件普通的案件变成一个社会事件,甚至变成公共事件的时候,作为司法机构,应该如何面对?

  潘福仁:人民法院对任何案件都是一视同仁的。对于进入法院的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法院在处理时是非常慎重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公正的司法判决有助于降低公共事件的负面影响。即使是公共事件,进入到法院,也必须严格依法判决。

  李劼:在开放、多元、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条件下,司法活动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而司法的被动性又决定了一些敏感案件在进入法院前,可能已演变成一个社会事件甚至是公共事件。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主动去适应这种新形势下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与监督,以务实的态度去积极应对,以科学的方法保障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程曼丽: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舆论或公众舆论,应当有更加理性的认识与判断,既不能对舆论视若无睹(舆论毕竟是来自公众方面的一种提示),也不能盲目跟着舆论跑。因为我们的案件审结最终要经得住时间的检验、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陈瑞华:当一个普通案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成为社会瞩目的事件时,表明了一种社会情绪,对司法有所期待或者不满。面对公共事件,一个案件称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法院必须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坚持司法独立性,站在公正的立场,必要的时候采取相对灵活的态度。

  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

  记者:构建和谐社会,媒体和司法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那么司法与媒体之间应如何实现这种和谐?

  潘福仁:媒体与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情况,应当加强沟通与联系。在沟通过程中,司法机关要正确认识民意和舆论,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应当尽可能地依法为媒体的司法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创新沟通的媒介与方式,如及时就重大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向透明司法、能动司法和民主司法转变。同时,媒体也应当尊重司法的最终判断,在报道时要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李劼: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媒体的监督,司法公正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时,媒体也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法院与传媒的职业特性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冲突又有协作,因此,有必要构建法院与传媒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彼此间换位思考,各自倾听对方的心声,用沟通化解内心的提防,用协作建立互信,用共同的努力来推进司法新闻宣传和法制建设的良性互动。

  程曼丽:对于媒体的特性,司法机关也不妨多一些关注。新闻媒体以报道新闻为天职,“时效性”是它的一个重要属性。如果事发之后在第一时间得不到确切的消息,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很有可能以牺牲真实性或准确性来满足时效性的诉求,并且以此形成舆论误导。如果在判案过程中,司法部门能够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发布信息,做到信息平衡,就会对媒体形成良性引导,猜测性的信息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公正的评论就会少一些。当然,那些以故意放大问题或歪曲事实的做法来吸引公众眼球的媒体应当受到谴责。

  陈瑞华:和谐是一个目标,我们这个社会要追求这种状态。法院应该认识到当前的任何一个审判过程都有可能演变成公共事件,因为我们生活在信息高速化的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法院应该有一种危机意识,审判再也不可能是封闭式的,必然会引起公众舆论的监督。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改革措施改善困境。

  在与司法构建和谐关系方面,媒体应该有社会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比如案件没有判决前,不能对案件结论给予猜测和评论,在报道时应该恪守“底线”原则。当前新闻媒体有一种现象就是只关注个案的解决,而没有关注更深度的问题。我认为媒体应当适当地从对个案的关注,转变到关注制度方面,只有完善的制度,公平和正义才能得到最大实现。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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