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民事诉讼 -> 内容  

教师遇车祸死亡 海天学校被判赔偿50余万元

作者: 杨清惠
  发布日期:2009-12-1  查看次数:183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周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做兼职讲师。2008年周老师到唐山培训点讲课,回京路上遭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周老师父母与海天培训学校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天培训学校向周老师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

    周老师1985年出生,生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2008年9月初,周老师通过多环节考试被录用。2008年10月周老师到唐山海天学校讲课完毕,从唐山返回北京的路上,因乘坐的别克轿车司机赵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牵引车负次要责任,事故中周老师、同去的任老师,还有唐山海天学校的执行校长均抢救无效死亡。

    周老师的父母认为周老师与海天培训学校存在雇佣关系,周老师亦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死亡,要求判令海天培训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4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海天培训学校辩称,周老师的雇主是唐山海天培训学校。唐山海天培训学校与我校是合作关系,两个学校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讲课课时安排都不是我校进行的,讲课费也不是我校支付的。本案最终责任承担者应是小轿车驾驶者、牵引车及相应的保险公司,海天培训学校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老师是海天培训学校还是唐山海天学校的雇员。周老师父母庭审中提供了周老师与海天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录音:“……天津是我们直属……他们到分校讲座,所有的费用都由我们承担,包括车票、住宿、就餐包括讲课费,都是我们承担”。法院考虑实践中培训学校与分校之间一般是培训学校安排、指派老师到分校讲课的一般做法,且周老师的讲课费标准是海天培训学校确定的,也是其支付的,相关善后事宜也是其相关人员出面处理的,法院最终认定周老师应是听从海天培训学校的指派到唐山海天学校去讲课的,周老师去唐山海天学校讲课是完成雇主海天培训学校指派或安排的工作任务,是代表海天培训学校前去完成与合作单位唐山海天学校的讲课合作事项的,雇主应为海天培训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海天培训学校是适格被告。关于周老师父母要求海天培训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43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周老师突然车祸死亡势必造成对其父母精神的巨大打击,周老师父母要求赔偿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定为8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