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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由谷歌版权纠纷看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日期:2009-11-18  查看次数:1780  来源:新华网
 
 

     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发的版权纠纷事涉中国广大文字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日前,新华网法治频道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五位律师,召开小型研讨会,就当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展开热烈讨论。以下为各位律师意见的汇总:

    主持人:董冬冬 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务所品牌运营总监

    嘉 宾:赵成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合伙人律师

          孙景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陈  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陈东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主持人董冬冬律师:在过去5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最近,这项计划开始瞄准中国作家。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已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可是,中国作家并不好对付,所以谷歌提出和解方案,愿意付给作家每部作品60美元的"赔偿金"。

    谷歌未经授权将中国作家的作品扫描上网,是否构成侵权?属于什么侵权类型?有什么特点?

    赵成伟律师:毋庸置疑,谷歌的该系列行为侵犯了中国作家的著作权,说得更加具体一些,是侵犯了中国作家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谷歌的该系列侵权行为因其在搜索领域的地位及其国别等因素,呈现出侵权程度更深、使著作权人损失更大以及侵权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等特点。

    孙景伟律师:谷歌侵犯了中国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人称为数字版权,是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者可以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并获得报酬。谷歌数字图书馆没有得到中国作家的授权,就将其作品扫描上网,侵犯了中国作家的合法权益。如果中国作家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就是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作品以"常见术语和短语"的关键词形式在网上显示出部分内容,这明显侵犯了中国作家作品的完整性,读者在片断中无法理解整部作品。

    除此之外,谷歌数字图书馆还侵犯了图书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作品"扫描"上网,扫描的内容也包括书的版式设计。谷歌数字图书馆未经图书出版者授权,即使用图书的版式设计,也侵犯了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权。

    陈东坡律师:将作品扫描上网,系一种复制作品的过程。谷歌的扫描上网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畴,亦不属于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因此在实施这种复制行为之前,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而扫描上网并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作品的,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谷歌的这种侵权行为规模庞大,隐蔽性强,且侵权行为人在外国,维权异常困难。

    陈镇:谷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被侵权的权利人包括享有著作权的作家和出版单位。具体而言,谷歌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易操作、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块、管辖权争议较大等特点。

    第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易于操作。在网络侵权中,作家的作品很容易被上传到互联网上,也容易被修改,也有可能没有署上作者的名字,这侵犯了作家的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网络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快。基于网络侵权的可操作性,侵权人很容易地将未授权的作品复制到众多领域、众多空间,致使侵权后果范围较广,同时侵权的方式也会多样,侵权行为速度快,在现代化设备的帮助下侵权行为十分容易而且高效。

    第三,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传统的侵权管辖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器会在不同的地方,所以传统的管辖权规定面对繁杂的网络案件需不断调整。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所以,本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中国作家不能接受美国的谈判结果,可以在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董冬冬律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什么样的组织?是否有权利代表中国作家维权?中国作家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赵成伟律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12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500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并于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协会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已获得国家版权局正式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协会有权代表其会员进行维权,对于非会员,协会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时无权代表或代理维权。

    中国作家可以委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或自行与谷歌就侵权事宜进行协商或者径行提起诉讼。

    陈镇律师: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合法成立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有权代表作家及出版社维权。中国作家可以授权委托该协会集体处理侵权事件,也可以自行单独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东坡律师:文字著作权协会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中国作家维权。由于谷歌的"和解协议"包含了很多的不公平甚至是霸权条款,而涉外的维权异常困难,因此中国作家可以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谷歌协商或代为诉讼,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以减低维权成本。

 董冬冬律师:谷歌计划建成世界最大的数字图书馆,对此,有人认为,海量免费资源将更好地服务大众;还有人认为,扫描图书或威胁我国文化安全;担忧者说它将构成产业垄断,形成文化霸权。大家怎么看待?

    孙景伟律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馆有合理使用的合法权利。但是谷歌数字图书馆不是著作权法上所谓的"图书馆",而且不符合本项规定内容,故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一,谷歌数字图书馆不是"图书馆"。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图书馆是非营利组织,谷歌数字图书馆就目前而言还不具备图书馆需要的条件。

    第二,图书馆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而不是为了传播。

    第三,图书馆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他人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

    赵成伟律师:就谷歌建世界最大数字图书馆的计划而言,能否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暂且不论,即使建成了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也不一定是最好的,而且其将对广大受众或某个国家影响如何,还要看它的模式如何,是否顺应时代潮流以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认为,现在过分地乐观或者过分地悲观去看待这个问题都是没有依据的。不管谷歌是要建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还是第几大的,其行为必须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尊重著作人的劳动成果,遵守关于版权国际条约的各项规定,并充分考虑各国关于著作权的现行规定。单单靠强权或霸权是建立不了世界第一大的数字图书馆的,即使建成了藏书最多的,也将不会被普遍认可,也会垮掉的。

    陈镇律师:从信息产业技术发展的趋势看,世界最大数字图书馆会造福人类,推动社会的精神文明发展,这是美好的一面。但是谷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法律和道义所不能容忍的,谷歌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实施最大数字图书馆的计划。现在问题已经出现,谷歌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妥善地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

    陈东坡律师: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违背了市场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是另外一种文化垄断。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等价有偿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然而,谷歌的数字化图书馆的建立,则是建立在霸王条款之上。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谷歌提出的《和解协议》中所描述的限定时间内"不声明退出就认为默示同意",系以消极的默示行为作为承诺,该承诺并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数字化版权问题的核心是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以这样的霸王条款代替权利人的同意。谷歌利用现行的优势,强迫权利人同意建立的数字化图书馆,将挤兑其他组织,大大减少其他组织再行构建类似数字化图书馆的可能性,进而形成垄断。

董冬冬律师:我们知道,在美国除了作家协会组织反应强烈外,还有众多美国出版商协会积极参与抗议和诉讼,那么谷歌网上图书馆计划对于传统出版商有哪些影响?

    陈东坡律师:谷歌的网上图书馆计划如果最终成功实施,将改变传统图书出版的格局。谷歌作为世界最主要的搜索服务提供者,占据了桌面电脑的网络入口位置,它对网络用户的行踪掌握几乎是全方位的。因此,如果谷歌的图书馆计划最终成功实施,大量的图书信息被谷歌掌控而"精确"地出现在那些感兴趣的搜索用户的电脑上,传统的出版商建立的营销模式及销售渠道,将受到明显的抑制。

    赵成伟律师:作品经数字化后通过网络传播到达受众,具有快捷、便利等特点,其对传统出版商的冲击将会体现在很多个方面,而且冲击会越来越大。这个趋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

    陈镇律师:谷歌网上图书馆计划肯定会冲击传统出版商的市场,因为它具有成本低,信息量大,速度快,影响面广,不受各国地域限制等诸多优点。但是传统出版商也有自己的优势和生存土壤,这和经济发展速度等因素都有关系。

董冬冬律师:数字出版产业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传播。那么,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与坏,其意义何在?

    赵成伟律师: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将会使社会更加文明,而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这个社会能否更加尊重别人的劳动以及能否更加充分地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作为并列于"人、财、物"的"第四种资源"同样应受到保护,而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立法和执法的趋势。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孙景伟律师:文化资源的共享与传播不能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上。我们倡导以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但是前提是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传播。文化的传播与共享不可能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

    所以,我认为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传播的基础是保护好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陈东坡律师:版权问题最终仍然归类于社会利益的对比,也就是说在鼓励创新与鼓励传播之间进行不停的利益博弈。数字出版成本低、快捷方便、易于文化传播,但方便传播的反面,又是侵权复制的泛滥。版权问题并无好坏之分,有的只是社会大众对版权保护的认可以及作者们对自由传播的容忍。数字化出版是必然的趋势,社会受众欢迎数字化是毫无疑问的,作者也对数字化快速扩展的影响力心动不已,但却总是在作品保护的问题上犹豫。今日的社会对信息文化传播的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出版行业已经无法再适应这样的信息文化传播速度。因此,数字化版权问题的解决,其意义在于适应当今社会信息文化的传播速度。

    陈镇律师:版权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决定着文化资源是否会发挥其真正的价值,是否会被人类社会共享和传播。版权问题解决好了,会推动著作权人的作品创作,也会让更多的读者更便利地阅读,丰富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也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版权问题解决不好,那么诉讼、争议、舆论褒贬会纠缠不清。设想一下,如果连一个规范合法使用作品的法律都成为摆设时,又有谁会有更高的热情去创作作品呢?所以,身为中国律师,有义务、有责任为中国作家的版权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董冬冬律师:谷歌数字图书馆所引发的版权纠纷还远没有结束,或者说才刚刚开始。正如陈镇律师说的那样,身为中国律师,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情况,如果权利人需要的话,我们愿意提供维权服务。谢谢四位律师的热情参与!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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