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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农宅增值 出卖人反悔法院不支持

作者:张建如
  发布日期:2009-11-8  查看次数:1673  来源:正义网
 
 

     自家建造的农房,八年前卖给他人,如今卖出的房屋要拆迁,出卖方便以农村宅基地私房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0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出卖人张阿根的诉讼请求。

  争议房屋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1989年由出卖人张阿根的父母出资建造,1991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由于自建房屋地处偏僻,离城区较远,加上自己已在城里买了商品房,孩子也在城里读书,张阿根便想着把农村的房屋卖掉。2001年12月,父母去世后,张阿根经人介绍与李招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转让给李招弟,房款4.5万元。按照协议,李招弟支付了全部房款,张阿根也交付了房屋。由于那时的宅基地房屋没有产权证,李招弟并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2008年9月,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李招弟所购并一直居住在此的房屋实施拆迁,李招弟便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与拆迁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随后,房屋被拆迁公司拆除。

  此时,张阿根才知道,从小生长的村庄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而八年前卖给李招弟的宅基地房屋已经被拆,并得知李招弟不仅分得两套拆迁房,而且还拿到20万元补偿款。仅仅八年时间,原来的房屋就增值10多倍,张阿根感觉自己吃了大亏。于是,张阿根找到李招弟,要求对方分给自己一半拆迁所得。李招弟一听,自然不会答应。

  这时,张阿根了解到北京宋庄画家村房产纠纷案,北京通州宋庄镇村民马海涛几年前将农宅卖给画家李玉兰,马海涛后以买卖农村宅基地房产违法为由起诉,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决李玉兰退房。

  “我从中看到了希望,既然北京有胜诉的实例,我也一定能要回自己的房子。”2009年3月,张阿根一纸诉状将李招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出卖人张阿根还有兄弟姐妹二人,父母去世前并未立遗嘱明确争议房屋归谁所有。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李招弟并非房屋所在地村民,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但在该房屋买卖中,张阿根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且双方的房屋交易行为当时就已履行完毕。事后,该房屋一直由李招弟居住其中,而在张阿根主张权利时,该房屋已由拆迁公司与李招弟签订拆迁协议后被依法拆除,当地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也未作明确处理。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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