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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被淹司机逃生两乘客溺死,司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9-11-5  查看次数:2741  来源:宇萃律师
 
 

 

    背景:据新华网报道,重庆连日暴雨造成的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水道5日凌晨积水一度深达1.58米,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两岁多的男童。另一辆私家车在4日晚6时许也被水淹住,车主当晚找6个人也没能推出只好离去。
     据被淹死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他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坐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回老家酉阳县。5时40分,他们乘坐的出租车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大家就发现轮胎被下面的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全部被淹没。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出租车迅速下沉,最后只有3名乘客游出水逃生。6时许,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出租车副驾驶位置上一名两岁多男童和后排一名妇女已经死亡。
     据悉,事发通道高约8米,排水道在地下,但是排水不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交管部门4月18日左右在此入口放置了禁行标志。
目前该事故肇事司机文辉因涉嫌交通肇事已被刑事拘留。文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人们众说纷纭,说法不一。
 
    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出租车司机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出租车司机明知自己不履行及时救助义务的行为会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自救能力两岁男童溺水死亡的结果而不实施积极救助义务导致两岁男童溺水死亡。故出租车司机对两岁男童溺水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首先,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已形成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乘客从坐上出租车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作为承运方就有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作为出租车司机文辉,置乘客后退的劝告于不顾使乘客处于被淹的危险之中,此时他就应当履行其保护乘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特定义务。其次,出租车司机主观上虽不希望乘客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在积水慢慢淹没出租车的过程中,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非但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例如组织乘客自救、报警等)反而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打开车门逃跑,使水进入车内,车子更快下沉,主观上对乘客的人身损害处于一种放任态度。正是由于司机的不作为行为使乘客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导致乘客死亡。尤其是两岁男孩的死亡与司机的不作为有明显直接的因果关系。两岁男孩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就不存在有自救能力这一说。作为承运人的司机是明知其逃跑的后果可能会导致两岁男孩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出租车司机对两岁男孩的死亡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至于其他乘客的死亡我认为不构成犯罪;(1)其他乘客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积水深度为1.58米,应当在正常人的身高之下,其他乘客完全有自救的可能性;由此来增加司机的认识责任即预见能力显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统一原则相背离(3)重庆市交管部门是否在通道口放置有进行标志显然是存在疑问,资料中已显示还有一辆私家车也被水淹,这就不得不交管部门的责任产生怀疑。但司机没有积极采取救助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乘客死亡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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