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忻州市民马先生收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银行在审核身份证件时违规操作,致使马先生的存折被掉包后,存款被取走,为骗子行骗提供了便利,具有过错,应承担70%责任。这已经是马先生第二次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而第一次忻府区法院的判决是,银行承担100%的责任。
2008年6月9日,在忻州市做建材生意的马先生与两名外地男子在谈生意中,被两名男子以验资为由将存折掉包,存折上的8万元被取走。经查,是有人用马先生的姓名及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储蓄卡,然后掉包将马先生的钱取走。
马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管理不严,为持假身份证的人办理开户,导致存折中的钱被盗走,应承担赔偿责任。忻府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赔偿马先生全部损失8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忻府区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订货人在该银行办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时,虽发现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匹配,但对订货人开户申请填写的事项和身份证证件的真实性未再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其违规操作与马先生款项被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马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银行赔偿马先生56000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银行因不服忻府区法院判决,已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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