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网络盛传的“艾滋女”闫德利事件还未平息。今年5月中旬起,被网络媒体“爆炒”的上海“海运女”艳照门事件受害者殷小姐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件,今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席位上空荡荡的,原先答应亲自前来的殷小姐却没有出庭。据殷小姐的委托律师介绍说,是殷小姐无法承受心理压力临时决定不来法院。
上午9时刚过,这场只有双方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诉讼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殷小姐的委托律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对她名誉权、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删除网站上所有殷小姐的不雅照片、生活照片及个人信息;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赔偿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据殷小姐诉称,她与案外人朱某原系恋爱关系。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但分手后朱某却一直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她再恢复恋爱关系。在多次遭到拒绝后,朱某在同年5月8日,心生恨意将大量涉及她个人隐私的、尺度非常过度的照片传至互联网上,现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一经在网上发出后,立即遭到网友的点击搜索。而以百度公司为搜索网站对于这些涉及她隐私、更是使她人格受到极大侮辱本人真实情况、生活照、曾就读的学校等信息,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大肆流传,使局面变得无法收拾。在距事件发生一周后,殷小姐在网络媒体及平面媒体上发表了《律师声明》,希望借助媒体力量将该事件稍稍平息下去,然而百度公司却无动于衷, 2009年6月2日距离事发将近1个月,令殷小姐感到不堪和屈辱的照片及个人信息,仍在该搜索引擎上比比皆是。
法庭上,百度公司委托律师在答辩中称,搜索引擎属于互联网技术信息查询及信息定位工具,作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搜索引擎,无法自行识别判断搜索到的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权利。搜索引擎服务是根据用户自行输入的关键词,由计算机系统依据技术规则,自动完成对整个互联网中未被禁链网站的信息搜索,对于搜索到的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权利,搜索引擎无法自行识别判断。对于图片搜索而言,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无法做到对图片搜索的预见、识别和控制。被告方还认为,针对不雅图片,百度公司坚持主动监控、主动处理为标准,做到了在本案殷小姐投诉之前,就主动监控对不雅照片及时作断链处理;在本案所涉及的网络事件开始、热炒、平复各个阶段主动持续监控并及时作了大量断链工作,已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之所以仍有部分不雅照片、是因为他人在第三方网站不断上传所致,并形成了不同的URL地址,就是百度公司通过人工排查手段,不能控制第三方网站的信息、资源和行为,也不可能将互联网中所以不雅照片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百度公司在取得殷小姐的公证书后,亦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况且不雅照片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涉黄或淫秽照片。
审理中,为证明百度百科是否还仍存在有损殷小姐的页面,在获取法庭同意后,双方当场在法庭上上网查询。担任本案审判长的静安法院副院长王浩,归纳了是否的争议焦点,即百度公司是否尽到了审慎义务,是否存在有过错?为坚持各自的观点,殷小姐向法院提供5份新的证据,百度公司也提供了11份新的证据。为审核新证据,殷小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建议休庭30分钟。该建议得到了法庭的应允。
在辩论中,殷小姐的律师要追究百度公司的直接侵权责任。认为直到开庭前仍能搜索到殷小姐的相关链接,没有删除照片,就没有尽到搜索监控义务,对此百度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百度公司的律师在辩护中表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属不作为的行为。
开庭结束前,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官再次休庭10分钟,让双方律师用手机与各自当事人联系。
中午12时15分,恢复开庭后,百度公司表示可为殷小姐开辟“绿色通道”,在接到殷小姐投诉后,即在最短的时间内断开删除不雅照片,但在经济上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殷小姐则表示钱不是问题,在最短时间上,只要百度公司承诺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及时删除涉及殷小姐的不雅照片,就可放弃经济赔偿要求。双方为发现不雅照片的监控责任,都认为应属对方承担。
由于双方分歧意见无法弥合,法庭宣布此案将定期予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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