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近年来众多的公共事件中,我们看到“网络问政”正在蓬勃兴起,其包含三个要素,即政府、媒体和公众,既是一种网络传播,又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社会治理,是政府和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形成特定互动关系的动态过程。2008年以来出现的“网络问政”现象有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那就是:我们不仅能看到公众参政议政、媒体积极投入,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身影,更多地是看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官员也在主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征询民意、接受监督,形成和民间频繁的互动。以公开、互动为基本准则,一种基于网络平台之上的“政府—公众”双向性沟通反馈模式初见端倪。
而在此之前,政府往往是在出现危机、发生重大灾难性事件之后才开始发布信息、协调媒体、沟通民众,很容易处于社会强大舆论压力之下的被动地位。如今,除了公众在社会公共治理中主体性地位持续高涨之外,政府也开始积极主动地应对网络舆论,并开始关注网络媒体作为执政资源的“政治服务”功能,借助网络平台,努力和公众在频繁互动中形成相互信任、协调合作的良性关系;而网络媒体自身的角色也开始发生变化,即在承担信息传播功能和舆情功能的基础上,构建公共话语空间、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职能得以凸显和强化。
二
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特殊优势弥补了传统政治信息传播系统的不足,不仅降低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和监督的“门槛”,更为传播的主体——政府和公众之间构建了可以直接沟通互动的平台,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有效性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网络也冲击了传统模式下政府管理媒体的方法,并使政府处于网络舆论监督形成的强大压力之下,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
“网络问政”,从本质上看,不仅属于网络传播的范畴,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网络政治信息传播,在传播的各个环节中,均涉及政府、公众、媒体三方面的关系。首先,“网络问政”现象背后的动因,是日益发达的网络传播引发的公众民主权利诉求的高涨,使得传统由媒体发动公众讨论、寻求公共问题解决方案的模式进入到公众在网络上自主发表观点、形成舆论甚至组织、进而影响媒体、影响政府的新阶段。网络的功能开始由信息传播载体更多地向公共话语空间转变,充当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缓冲地带。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互为“推手”,相互“共振”,形成强大的“舆论磁场”,成为推动公共事件解决,进而使政府的议程与公众的议程最终达成共识的关键力量。
其次,从传播的过程来看,网络媒体可以同时满足传播的双方——政府和公众的传播目的,三者达成一种动态的平衡,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政府和公众在“网络问政”中的角色根据传播目的不同而相互转化,即互为传者和受者:政府作为传者希望通过主动征询民意,传播“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治理的科学性、公开性;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传播对政府官员进行“问责”和监督的信息,政府在接收到公众的意见后,又通过回应和解释疏导舆论,进而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和公众通过网络平台一“问”一“答”,循环互动,构建了一种双向性的沟通反馈模式;既是信息传播、沟通互动的过程,也是政府实施舆论引导与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相互作用的过程。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执政能力得以提升,社会治理结构也更加趋于合理。
最后,从传播的效果来看,政府是“网络问政”的决定性要素,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方式直接关系到传播的有效性。第一,合理的政治系统运行应当是政治信息“输入—接收—处理—反馈”四个环节不断循环、层层推进、相互作用的过程。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动回应,公众的意愿得不到回复,仅仅是“有问无答”,这种传播也只能是一种单向的甚至是无效的传播。第二,毋庸置疑,媒体传播的内容也受到政治因素的制约,而政府和公众通过网络互动对某个公共问题所达成的“共识”,能否最终落实到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行政过程中去,仍然取决于政府。第三,网络使公众在舆论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得以凸显,而舆论监督往往是政府、公众和媒体之间产生矛盾的关键环节。面对公众的“问责”,“作为主政者,官员是否敢于讲话和敢于讲真话,直接关系党内和社会上民主气氛能否形成的问题,这与扩大人民民主直接相关” 。说到底,政府是公众民主权利的保障者,在“网络问政”中,众多网民对政府提出尖锐的批评和质疑,政府能够虚心倾听和高调回应,本身就折射出了国家政治文明的一种进步。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及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强调要充分认识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视察工作时,也明确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对和媒体的关系正在产生新的认知和解读,执政思维在不断转变和创新。媒体不再被视为行政管制之下的政治“附属品”,而是促进民主和社会进步中应当借助的有效资源,尤其是网络的社会功能得到了肯定和重视,政府开始以一种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来应对网络媒体。与此同时,相关的制度保障也在逐步推进,2008年5月1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媒体的生态环境更加宽松,信息需求的满足也使公众能够和政府处在相对平等的语境之下,这就为双方形成适度的制衡关系,达到利益的“双赢”: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真正落实,为政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透明奠定了基础,也为转型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创造了一个新的契机。
三
在中国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权利来自广大社会成员——公众的授予,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各项事业;公众赋予政府权力,既是政府的服务对象,也是管理对象,公众各项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媒体因其意识形态属性也处于政府的管理体系之中,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既要传播党和政府的声音,又要传播人民的声音(表达人民呼声,代表人民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舆论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不仅引发了我国传媒业的重大变革,也使我国社会内部结构的调整日趋紧迫。近年来,提倡“小政府-大社会”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已被广泛接受,这种民主政治体制要求政府的管理模式由传统金字塔式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结构向公众、社会各种组织和公共部门共同参与的扁平式、多向度的运行模式转变。政府应通过和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互动,建立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体系。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之下,网络技术的崛起和广泛应用更加速了“媒体事件”的频繁爆发。几乎每一次重大公共事件都通过网络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继而影响政府的政策甚至社会进程。事实证明,在信息传播渠道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的“自媒体”时代,政府、媒体、公众的关系更加复杂,三者职能之间的界限也更加灵活,并开始发生新的变化。
首先,公众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主体性地位因为网络传播的发展而不断增强。网络依托其平等、便捷、匿名、互动和高度共享等独有的传播优势,弥补了传统媒体由于信息多层过滤和交流机制不足而造成的民意表达途径“阻塞”和“贫困”,公众的民主权利诉求得以彰显,舆论工具开始向个人转移,而传统媒体在重大公共事件中的话语权威反而被消解。公众可以通过E-MAIL、BLOG、MSN、BBS等各种网络媒体直接表达个人意见,没有“审查”和“过滤”,并不受年龄、性别、身份、时间、空间等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可以说,民意能在网络上得到“原生态”呈现,甚至能够直接上达至国家最高领导人,这极大地刺激了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物和政治生活的热情和效能。此外,中国的网民参与公共事件也逐步由情绪化、无目的性的非理性层面逐步向理性的层面过渡,呈现出具有协商意识的有序参与。
其次,公众对政治生活介入程度的加深引发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从高居社会公众之上的公共权利机构转变为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协调者、引导者。同时,网络打破了政府对新闻媒体原有的属地管理的格局,使政府随时处在各种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政府无法绝对地控制和主宰舆论,受到的牵制和约束越来越多。尤其是突发性、灾难性事件,传统灌输性的政令宣导方式和信息封锁不但不利于危机的化解,反而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应对新媒体,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引导的公信力和权威度,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这就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得不引起高层思考和重视。
再次,媒体作为监视社会环境的预警者,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参政职能逐步凸显。这一点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媒体成为灾情公开和凝聚社会力量的主渠道,党和政府不仅通过媒体发布信息,还主要通过媒体的号召组织开展捐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互相配合,进行“立体式”的传播,制造了强大的社会动员效果;公众的意见通过媒体的“穿针引线”,开始被政府直接采纳,甚至直接影响了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国家哀悼日”的设立就是一个极富代表性的例子。政府决策、媒体导向、公众利益在这里达成高度一致、形成合力,催生了强大的政治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加深党和人民群众血脉联系的有效渠道。在开明、宽容的政治生态下,“网络问政”作为民主表达的新形态,正逐步推进到国家政治层面,并开始走向纵深化、常态化。而网络民意最终能否在现实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效展现出来,还有待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传播能力建设的推进。
(作者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丁柏铨:《新闻舆论监督与扩大人民民主》,《新闻记者》2008年第9期
人民网:《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7433404.html
丁柏铨:《论灾难性事件中政府、新闻传媒、公众的关系》,《新闻界》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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