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从高端人士到普通百姓的热议。
不得不承认,在当下社会,诚信正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虽然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主体并不遵守该原则,而且从后果来看,违背诚信也未必有损于他们的利益。
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在工业、科技、交通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信用的高速社会化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成为最普遍和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一旦这个信用链条中的某个环节发生重大信用违约,就会导致局部或全局的信用关系破坏,形成系统性信用危机,从而酿成经济危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征信市场的建设和征信制度的立法,解决的并不仅仅是一些人直觉中认为的欠债还钱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市场经济全局的市场主体信用问题,甚至可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建。
现状
□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
□现有立法分散层次低影响征信业发展
建议
□对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作出明确界定
□赋予信息主体被告知权查询权救济权
□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
□视点关注
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见习记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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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留七年
因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工作的王嵩(应采访者要求,此为化名)“最近比较忙”。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我们现在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比如‘负面记录最长时间不超过7年’这一条规定,就有很多工作需要调整。”王嵩说。
据王嵩透露,征信管理条例立法早在7年前———2002年就已起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加的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但因为涉及部门比较多,各方面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并不容易。
此后的7年时间里,虽然媒体报道屡屡传出征信管理条例将出台的消息,但是其进展却一波三折。直至今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征信领域的争议乃至诉讼层出不穷。与复杂多变的征信管理实践相比,我国征信管理立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分散立法和立法层次低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
事实上,央行早在2003年就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但由于征信管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面管理的难度很大,容易出错,另一方面又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这一领域的争议乃至诉讼也是层出不穷。
央行内部一位研究者长期在一线工作,接触了大量的此类案例,她在要求匿名的前提下,向记者介绍了一些她所熟知的案例。
2007年年初,王先生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因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遭拒绝。王先生认为不良记录有误,到多家商业银行查询原因未果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后经查实,异议信息系某商业银行在2002年系统上线财务移植时造成的工作错误,王先生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有错误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该商业银行诉至法院。
这位研究者告诉记者,信息在采集、录入、更新各个环节都可能由于操作失误、疏忽、故意等出现错误,加大了征信机构的诉讼风险,影响了信用记录的权威性。
另一个案例是因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引发的争议:某房地产公司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在征得16名员工同意后,分别以16名员工的名义在某农行办理了16笔、共计136万元一年期个人流动资金贷款。2008年9月,这16名员工中有人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遭拒绝。经查询后得知,由于单位以其名义贷的款逾期未还,使他们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留下了不良记录。
随后,16人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不良贷款记录保存年限的法律、法规。
“这一案例正是由于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而造成的。”这位研究者说。
信用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也容易引发争议。2007年12月28日,王女士到某银行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业务时遭拒绝,原因是在查询信用报告时显示,王女士在某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了贷款担保。经核实,王女士确实为他人提供过贷款担保,但是此笔担保贷款已于2007年12月归还。由于个人征信系统业务报送时间为一月一次,2007年12月份产生的信息,要到2008年1月份才能更新。
研究人员认为,这一案例说明,目前贷款等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按月进行数据更新,由于信用信息数据更新时间延迟,加大了征信机构的诉讼风险。
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进行信贷交易引发的纠纷也不少。2006年2月,张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遭拒绝,原因是其有15万元并已有连续6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的不良信用记录。经查,张先生曾将身份证遗失,有人恶意冒用他的身份证骗取了银行贷款。虽然在征信机构的协调下,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张先生最终变更了不属于自己的贷款记录,但却未能从银行获得住房贷款。
研究者告诉记者,身份证被盗用进行信贷交易事件频繁发生,致使被盗用身份的人资信受到损害,阻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与复杂多变的征信管理实践相比,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征信管理立法状况不尽如人意。
“在条例问世之前征信管理立法存在这么几个问题。”这位研究者为记者一一作了分析:
首先是分散立法,有关征信的法律文件数量多,没有统一的征信立法,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却很少考虑法律法规的协调;
其次是立法层次低,现有的征信立法均为部委及地方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有限,难以对信用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
另一个问题是,立法主要规范征信业务的行为主体和征信业务活动等方面,大部分在于如何管理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保护、个人信用等方面规定得较少。
央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我们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问题还是法律的缺失问题”,“目前的管理都是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的,但是有些问题部门规章是解决不了的,立法层次还不够高”。
据央行统计,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影响国内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说是一件好事。”中国市场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严格的“机构准入”、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明确不良信息保存的时限———征求意见稿的这些“亮点”获得了业内的好评;而对于公众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哪些个人信息会被采集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为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条例借鉴银行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规定获得了业内人士的好评。“央行因其独特的地位,在采集数据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运作较为规范,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会比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具有更低的诚信风险。”业内人士称。
征求意见稿将不良信息保存的最长时限明确规定为7年也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此前,负面信用记录该保留多久一直让很多人心存狐疑,人们担心,拥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影响终身。“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研究者认为,“对于不良信息进行公开,是对信息主体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但是信息主体不良信用行为的主观态度不同,对其惩戒的严厉程度也应有所区别。征信体系中的‘记忆’与借款人的行为不良程度成正比。因此,明确规定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间,能够激发信息主体重视自己的信用,促进守信意识的良性循环。”
此外,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对于公众来说,他们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个人信息会被采集。
央行表示,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采集的信息主要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贷款信息则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而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其他信用信息,目前则体现为部分地区已经采集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和养老保险的信息。
据央行透露,央行还在逐步增加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内容,将采集包括个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个人欠税、法院判决等信息。
如何建立有效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在现有的征信管理法律框架下做更多的拓展和补充。比如,寻求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等等,都是未来应该努力的方向
中维联合诚信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向林长期从事诚信体系建设,他以自己的实际经验告诉记者,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走到今天,诚信体系建设、信用经济的建设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推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内人士对于征信管理中涉及的私法问题的完善颇为重视。
据了解,与征信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征信活动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业内人士认为,立法应就此作出更为灵活的规定。
鉴于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处空白,而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或被商业化使用、交易的状况越来越对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构成干扰,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征信机构将信用信息非法转让、传播等行为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明确补充规定承担共同侵权存在情形,并施于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研究者也认为,在征信立法中应对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作明确的界定,赋予信息主体被告知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获取提供信息记录权、救济权等权利,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同时,他还认为,正式的征信管理条例以及今后征信行业的相关立法应向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设置提供信息前的告知程序,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立法要求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提前告知信息主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减少事后社会成本。”
规范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使用范围和目的。“首先是规范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采集的信用信息除个人身份辨识信息、账户信息、公共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就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该明确列举禁止采集的个人敏感信息,降低征信机构的诉讼风险。此外,应明确有关信用信息使用范围。信息使用者只能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合法的目的使用信息。”
“如何建立有效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在现有的征信管理法律框架下做更多的拓展和补充。”向林说。
法制网北京10月15日讯
名词解释
征信:是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活动。
信用与征信的区别:信用,主要是指借钱还钱、先消费后付款等经济活动;征信指的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借钱,通过第三方机构将每个人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在需要的时候供您和信贷机构使用。
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机构,专门从事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工作,包括信用历史、履约情况等,并出具信用报告,提供其他相关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等。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