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论
前不久,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引起众多舆论关注,但因几乎皆是批评之词,未有实质性争论。近日,学者刘桂明在其博客上刊出《律师为何就不能当“和事佬”》一文,正面支持该《意见》,引来质疑之声,可谓重新打开争论之门。此次专题文章,希望能引起读者对此问题地深思。
《律师为何就不能当“和事佬”》观点摘要
刘桂明
《意见》引起质疑的原因
一方面是官方对律师缺乏足够而有效的情况介绍,另一方面也是律师对自身的职能乃至责任缺乏足够而有效的职业认识。同时,因为其中参与联合发文的法院并非律师的管理部门,所以律师对法院的天然抵触心理使他们对《意见》的设计初衷与制度效力产生了怀疑。在我看来,律师当当“和事佬”也无妨。如果说将军决战岂止在战场,那么同样的道理,律师决战又岂止在诉讼?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构建与司法人民性的张扬,努力追求为当事人实现调解的职业目标,也应当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第二战场”。
律师当“和事佬”的多赢效应
一是节省时间。首先应当承认,在当下各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普遍人手短缺、诉讼爆炸、任务繁重而判决结果又常常未能如愿平息纠纷的情形下,司法调解对于实现法律要求的“定分止争”目标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比拟的作用。不仅将节省自己与当事人的时间,而且还往往能够达到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的皆大欢喜之结果。
二是降低成本。现实有大量的事实表明,通过律师有效代理,借助律师职业智慧,成功实现司法调解,减弱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这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是一种对原有目标设定进行重新选择的尝试,更是一种对经济成本实现有效降低的探索。
三是提升形象。有人说,法律是妥协的产物,而律师则是矛盾的产物。更重要的是,律师是化解矛盾的高手。在法治社会中,在市民社会里,律师的确在处理和化解公与私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的矛盾、甲方与乙方的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相当的作用。担当“和事佬”的职业表现则更显示了律师的崇高使命感。
《意见》对律师执业收入没有影响
《意见》提出,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平衡当事人利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就调解方式结案情况下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协商约定。也就是说,如果调解案件,律师费可以由律师与当事人商量,达到双方都满意。而非调解案件,律师收费是有标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律师收入低的问题。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