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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大国 法治兴邦!

法制日报国庆社论
  发布日期:2009-10-4  查看次数:167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瑰丽金秋 盛世甲子

    今天,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60华诞。

  60年前,毛泽东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60年后,一个崛起的大国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60年,峥嵘岁月;60年,春华秋实。中国和中国人民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与梦想,埋头苦干,披荆斩棘,艰难探索,而今,我们终于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上。

  世界说,60年,中国为世界创造了一个东方奇迹,贡献了一个“中国模式”;中国说,60年,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已经找到了正确的发展方向。

  200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了“和谐世界”的新理念。从那一刻起,世界惊讶地发现,中国正在以其独特的价值观和思想文化体系影响和改变着世界。

  中国的自信不仅来自于60年建设聚集起来的物质财富,更来自于60年发展凝聚起来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首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精神,首推以法治文明为基础的政治文明。

  盛世大国,法治兴邦。60年的建设史,同时也是一部新中国法治的发展史,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史和践行史。

  法治,也唯有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正成为推动国家民族进步的内在动力。

  一、社会主义法治迈出坚实步履

  法律承载着一个国家的立国理想,也构筑着一个国家的治国大厦。

  1949年10月,新中国的诞生意味着旧法统被彻底打破,同时也意味着从这一刻起,在一片制度的废墟上,中国人民要着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要充分反映中国的国情、政情与社会现实,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统一。

  事实上,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60年来,几代人一直在为这一目标而奋斗,而且还将继续奋斗下去。

  60年新中国法治建设始终都是在党的明确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这些伟大的思想既构筑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时又引领着中国法治的方向。

  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提出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立国之本,构成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基础。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思想开辟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下来。

  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至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上了正轨。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中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0年土地法、工会法、婚姻法三部法律的通过使人民在权利上得到了真正的解放。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她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些基本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立法工作全面提速,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29部、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超过8000件。正是这些法律制度为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而与此同时,中国的立法也从数量时代走向了质量时代。2007年一部物权法聚焦了全国人民的目光,历经13年、8次审议、1万多条意见、100多次座谈会,物权法最终破茧而出。在物权法一次次“闯关失败”的过程中,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已深入人心。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删去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这一删除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动态性、开放性和自我完善与修正的能力。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宣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更是推动新中国60年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

  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彰显魅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良好的法律需要司法来实现,评价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好坏,关键在于其是否能通过司法活动反映出其法律制度中最核心、最根本的价值。

  上世纪50年代,一部脍炙人口的电影《刘巧儿》让人们认识了马锡五及其所代表的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因其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党性、人民性和中国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推崇,并为新中国60年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在完善与创新中不断地汲取着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程序正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强化,司法的专业性、法官的中立性,以及司法权力的相互制约与相互配合等现代法治原则受到了更多的重视。

  经过了60年的制度建设与精神洗礼,电视剧《苍天》的热播再次把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到人们面前。蓦然回首,人们发现:时光变迁,大浪淘沙退去的不过是形式的喧嚣与岁月的浮华,留下的却是中国特色和司法为民这一60年始终不变的中国司法之魂。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始终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源泉是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五千年的东方文明,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构成了独有的中国特色。在这个特殊的地域和政治空间中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既需要有来自于传统文化、又超越于传统文化的制度智慧,更要有凝聚高度共识的制度力量。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正是在中国特色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在司法制度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权来源上坚持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权力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权力的行使上坚持司法机关既独立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等等。

  经过60年的法治建设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科学的中国式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体系。

  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权力革命

  60年,中国的经济体制走过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与之相伴的是中国的行政体制从“全能政府”走向了“有限政府”。这个过程,对市场和社会而言,是一个不断扩大效能、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对政府和行政权力而言,则是一个不断放权、不断自我约束的过程。两者的交互作用,使权利与权力逐渐达到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平衡点。

  推动这场权力革命的力量来自上下两方面:一方面权力的自我意识导致权力的自我革命,继1999年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之后,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个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倒逼政府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继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包郑照之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把行政诉讼作为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如今,民告官早已不再是新闻。

  而支持这场权力革命的力量来自日趋完善的行政法治体系。继行政诉讼法之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对于规范行政权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相继出台,一个完备科学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

  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的发挥,不断推动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五、中国调解享誉“东方一枝花”

  “法治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选择,但却是最不坏的选择”。这是对法治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法律功能有限性的反思。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理与情理、定分与止争的困惑非中国独有,西方法治国家同样存在。

  事实上,人们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法律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寄予了更多的期待。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的争端解决方式,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重在情理交融,以理服人,因此,有利于弥合因纠纷而破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而这恰好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社会效果。

  在新中国60年的法治建设中,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既弥补了法律功能的不足,又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

  一方面,人民调解作为一套独立的制度设计,受案数量不断攀升,受案范围不断扩大,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也将随着人民调解立法的出台而提升;另一方面,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打造“大调解”体系。事实上,近年来,积极发挥调解的作用,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毫无疑问,60年来,调解这枝瑰丽的“东方之花”,已经从民间智慧层面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制度层面,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着构筑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积极作用。

  六、普法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毋庸讳言,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而一个现代化强国其内在的精神必然是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其内心的信仰必然是对法律与制度的信仰。惟其如此,一个国家的发展才能获得持久的精神动力。

  1979年,中国在经历了10年浩劫之后,邓小平同志高屋建瓴地指出,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正是这句话为中国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奠定了思想的基础。1986年一五普法正式展开,此后以5年为单位,中国的普法活动一直推进到今天。

  这是一场全民的普法,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每个人都在经历着法治的洗礼。1994年12月9日,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了中央政治局第一堂法制课,此后,中央政治局集体学法形成了一种惯例,保持了下来。法律进中南海,为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出了榜样。

  如今,23年过去了,回望这场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普法活动,我们发现实际上它正在重新塑造着国民的心灵。如果说,最初的普法是国家对百姓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权利意识的启蒙的话,那么今天的普法已经变成了一场民族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提升。公民责任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诚实守信与契约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些都是五五普法的核心内容,从中我们看到,法律的实用主义已为一种法治化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判断所替代。

  当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志愿者承担起社会责任,当我们看到不断成长与壮大的公民社会,我们不能不承认普法改变了民族精神,升华了民族精神。而这是一个民族赢得更广大的发展空间的支撑。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成熟

  60年,中国完成了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探索与实践。而这种探索与实践的升华就是将其变为一种理论思想的指导。

  从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从学习借鉴西方成功的司法经验到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得到广泛的社会共识;从公权力的自我革命到私权利的真正解放;从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到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在60年法治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在逐渐成熟。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八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阐述是对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此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与实践活动开始逐步系统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一次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是作为全人类精神财富的法治思想与中国自主发展模式的有机结合;是从当代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出发,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所形成的法治理论观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反观历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新中国60年法治实践的理论总结;前瞻未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

  经过了60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法治建设已经走到了一个新的拐点:与人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立法亟须加强;司法改革要向体制深度试水;依法行政面临诸多的现实难题;民主政治需要不断扩大,公民权利需要充分落实;社会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完成。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一个国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永远没有“停止”这个概念,光荣属于过去,只有梦想才能照亮未来。

  盛世大国,法治兴邦。今天,我们为共和国一段辉煌的历史作结;明天,中国将展开更加灿烂的一页。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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