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寄发给王同学的录取通知书上的校名与其实际上课学校校名不一致,故王同学将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学杂费11800元并赔偿损失1432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退还王同学学杂费一万元,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王同学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于2008年8月向王同学寄发该校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录取王同学为该校08级国际护士班学生,录取通知书的校名显示为“北京经济技术学院”,加盖公章为“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招生办公室”。同年8月30日,王同学到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办理入学并交纳一学年学费等共计11800元,交费收据加盖公章为“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财务专用章”。之后王同学被转至北京翰林职业技术研修学院(以下称翰林学院)内上课,并被告知可自愿转入该院。
王同学称:“经了解,我才知道北京经济技术学院根本不存在,学校的实际运作主体为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鉴于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此种欺骗行为,我未同意转入翰林学院,并多次口头要求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退费,但其拒不同意,2008年10月底我自行离退。因北京经济技术学院未经审批,且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两个名称,故我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要求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书面道歉,退还我学杂费11800元、交通费232元、生活费1200元。”
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则认为,虽然对外宣传中使用过“北京经济技术学院”名称,但在邮寄录取通知书和数据上加盖了“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公章,且就读校区门口的牌匾也悬挂“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的字样,王同学对学校的主体和名称是知晓的。诉讼期间该校提交的一份“关于学生申请转学的回复(普招班)”证据显示,王同学在一份内容为“王同学申请转入翰林学院高护专业参加高教自考学习并与翰林学院08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自转入翰林学院后与该校再无其他关系,学校不再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的回复上签字,且该回复有翰林学院公章,故不同意王同学的诉求。
法院认为,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在向王同学寄发的录取通知书等文件虽使用了“北京经济技术学院”的名义,但所加盖公章均为“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故王同学入学时对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的情况有所知晓,其现以“北京经济技术学院”未经审批且使用两个名称为由要求确认该培训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书面道歉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在对学生的宣传中混用两个名称,入学后又要求学生转入其他学院学习,在此情况下,王同学要求退学并无不当。现在王同学已自行离退,可视为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已经解除,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应将所收费用退还王同学。但考虑到王同学已在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就读一定时期,从公平原则考虑,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可酌情扣减退还数额,具体由法院确定,王同学另要求赔偿的其他费用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