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原本生活还算融洽的继父与继女,却因房产闹上了法庭。今日,在清徐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父女”间的房产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表示双方今后“好好过日子”。
2002年12月,小丽(化名)的母亲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结婚后,两人居住在原清徐县化肥厂宿舍院中。2005年至2006年间,清徐县化肥厂破产,张某与李某商量后,将宿舍院的三间房买了下来。2007年1月,母亲因病去世,小丽和继父张某因“三间房”闹上法庭。“女儿”小丽称,房子应该归其继承,并且母亲去世时,自己已经签订了继承协议,房产和“父亲”无关。对此,“父亲”则拿出了写有自己姓名的购房收据。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法官得知小丽母亲去世时,“父女”二人相处关系一直比较融洽,案件如果判决,反而会进一步引起双方的对立,于是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法官表示,原被告曾经是一家人,均应珍惜曾有过的父女亲情,不应为身外之物伤和气、大吵大闹,原告张某应爱护晚辈,被告小丽也应尊敬长辈。通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丽给继父部分经济补偿,继父则放弃房屋所有权。
来源:山西晚报 辛戈 曹英杰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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