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一经出台,舆论一片叫好之声,然而迄今为止由于一直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感到难以操作。
安徽合肥查处首例窃取、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案表明——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入罪仅仅是开始
手持伪造的介绍信或者有关证件,冒充国家安全人员到移动公司调取他人手机通讯记录及短信,后将上述信息出卖给他人。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将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江苏籍男子吴伟批准逮捕。同时对于向吴伟购买这些信息并与其一同落网的浙江籍男子陈静,公安机关以涉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报捕后,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而是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对陈静未予批准逮捕除了没有逮捕必要的考量外,恐怕还隐含着一种“审慎”的态度,因为从目前初步侦查所掌握的情况看,陈静的行为是否属于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情形,暂时还拿捏不准,这要看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情况。
由于这是今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将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以来,安徽省合肥市查处的首例此类案件,所以在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对此案如何处理、对此罪又怎样去把握,值得人们期待。
伪造国安部门证件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今年6月23日,准备到安徽移动公司拿自己所申请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的吴伟感到了一丝不安。以前,他也曾经到该移动公司调取过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每次移动公司都是将他需要的信息直接发送到他的邮箱里了,而这一次却是通知他亲自前来领取。虽然感觉有点不对劲,但利润的驱使,吴伟还是打消了顾虑欣然前往。吴伟同时还通知了向他购买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的陈静一同前往。果然,两人一到该移动公司一楼大厅即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吴伟身上缴获伪造的江苏省国家安全厅侦察证证件一份和伪造的安徽省国家安全厅调查专用介绍信二份。
随着吴伟和陈静的落网,警方逐渐查清了这起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假介绍信和有关证件非法获取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今年29岁的吴伟在买卖信息上早有前科。2007年,他因冒充公安民警在江苏非法调取他人移动手机话单被治安拘留十天;2008年,他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被治安拘留。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让吴伟迷途知返,反而让他越陷越深。
2006年至2007年,吴伟在常州两家调查公司做债务清收和婚外恋调查,其间,曾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调取查询他人话费单、短信内容。2008年,吴伟与马某(另处)合作,成立了自己的调查公司。吴伟花了800元钱,通过网友“中华证件”伪造了国家安全部门侦察证和印章,并在网上下载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修改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介绍信。
2008年12月至4月期间,吴伟和马某持伪造的国家安全部门证件和介绍信,多次在上海市移动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移动公司非法调取他人的移动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短信内容。吴伟交代说,今年3月,由于闹矛盾,马某举报他,他不敢在江苏继续非法查询手机信息,只好“转战”至安徽。
成立“安徽调查联盟”,兜售个人信息牟利
“转战”安徽后,吴伟成立了“安徽调查联盟”QQ群,称自己能查到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合肥先后有三家调查公司找到吴伟,要求帮他们查询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今年4月至6月,吴伟自己或者派自己的司机,从南京赶到合肥,持伪造的国安部门介绍信和侦察证件,多次在安徽省(合肥市)移动公司非法调取上述调查公司需要的移动手机用户信息、通话详单、短信等内容。移动公司接到介绍信等证明文件后,将其所要求的手机号码通讯记录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到了吴伟的邮箱里。
随后,吴伟将这些信息以每份800元至1500元的价格卖给调查公司,而这些原本就非法成立的调查公司则将其加价出售给“顾客”。据介绍,洪某在合肥开了一家调查公司,一天,一位女士要求他查询他爱人的通话记录,洪某完成任务后,受到这位女主顾的信任。女主顾随即又要求洪某帮她查询她爱人近期的短信内容,洪某开口3万元,这位女主顾当即答应。
洪某于是找到非法经营合肥邦德调查公司的陈静,委托陈静查询手机短信记录,并以1.2万元的价格成交。陈静就这样找到曾经有合作的吴伟。今年6月23日,陈静陪同吴伟一起到移动公司拿短信记录时被同时抓获。
据多年从事非法调查的吴伟交代,非法调查公司接受的个人调查业务,大多是受夫妻一方委托调查爱人有没有婚外恋,而查询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则是最为便捷的方式,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获取这些信息。
警方调查此案时也发现,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非法调查公司谋取巨额利润的重要途径,一个手机号码近期的短信内容,可以卖到上万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 看上去很美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追究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实际需要的导向。因此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构成上述两款罪必须“情节严重”才能认定为犯罪,由于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跟上,何为“情节严重”实践中并不好操作。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情况看,吴伟既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又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且这两个行为之间是一种牵连关系。如果吴伟的行为构成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话,由于这是我国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完全可以以两罪中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如最终因“情节严重”不好把握而难以确定其是否也构成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
相比较而言,对于陈静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就非常重要了,因为这关系到能否认定其有没有构成犯罪问题。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陈静现交代其一共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信息三次,最后一次是未遂,目前侦查机关是按照“多次获取”并参照盗窃罪中“三次以上”来认定其“情节严重”的。
出售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到底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有律师建议,尽管还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根据司法实践,是否情节严重,应该主要依据买卖信息的次数、数量、获利的多少、被害人名誉和财产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如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轻微,相关人员虽不构成犯罪,但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记者了解,对于该“情节严重”的把握,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一般把门槛都放得很低,只要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获取”、“涉及多人”,就可以认定了。其目的就在于要震慑那些泄露信息和非法获取信息的人员。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除了“情节严重”这个绕不过去的槛外,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名检察官还认为,如果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那么对于案件的主体范围、性质的界定应该在其中加以明确也非常重要。因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对这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至于一般单位和个人因为没有利用“公权力”采集个人信息则也排除在刑事案件范围之外。
这位检察官也坦言,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基本法律还不是很完备,很多方面都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入罪,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也仅仅是个开始,但当下最紧要的还是要尽快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作者: 吴贻伙 陈婧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