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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判死刑 全国首起因交通事故被判极刑案释疑(节录)

  发布日期:2009-7-28  查看次数:1932  来源:新华网—法治
 
 

 

孙伟铭出庭受审

   

    据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报:“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昨日,成都市中院对疯狂别克连夺4条人命案一审公开宣判。长期无照、醉酒、超速、越双实线,酿下4死一伤的惨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处以极刑。据了解,此案尚属全国首起因交通事故被判极刑的案件。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驾车搭载父母在城东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他大量饮酒。随后,他驾车从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龙泉驿方向行驶。

    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撞上与他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严重超速,驾车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孙的别克车不能动弹。最终,孙伟铭的行为造成长安奔奔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判决认为:孙伟铭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主观故意明显

    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去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证据显示,直到案发时,这辆别克因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其中6次为孙伟铭造成。去年12月14日,事故发生后,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归案。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在去年12月14日案发时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各方反应

    孙伟铭显得很镇静:我要上诉

    “我要上诉!”市中院大法庭内,宣判时,被告人孙伟铭一直低头站在被告席上,显得很镇静。“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救赎的机会。”当法官问他上诉理由时,孙伟铭镇静地再次强调说,事发当时,他是因为喝了酒,意识很模糊,不是故意超越双实线撞车。“我还很年轻。”30岁的孙伟铭低声说,他并不是漠视他人的生命,他根本没想到事发时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而酿下如此大祸,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救赎的机会。“我会准备详细的上诉材料,向法院提起上诉!”

    当法警将孙伟铭带离被告席时,孙伟铭哭着朝法庭旁听席连喊三声:“爸!妈!我对不起你们!”“那个人是孙伟铭的母亲。”宣判完毕,旁听群众都退出了法庭,一位身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士被认了出来。“不公平,就是不公平!”该名女士哽咽着大声地说。

    受害人家属流泪鼓掌:很满意

    法官的宣判结果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众多的受害者家属全部高举双手,鼓掌欢呼。案件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受害人家属都在悲哀与欣慰的情绪中,默默流下了眼泪。

    “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给了我们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庭下,被撞成重伤的受害人的儿子韩先生说,此案经过上次公开开庭后到现在宣判,他们再没有得到过被告人的经济补偿和赔付。在这段时间里,被告人的家人也曾主动找到过他们,提出希望受害人家属能向法院请求轻判,得到他们的原谅。“当然,我们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要求。”韩先生说,但对于这些很合理的要求,对方没有了回音,所以也就这样不了了之。

    “我们对这个判决很满意。”受害人家属说,目前,他们三个家庭已另向法院提起了民事部分的索赔,共计150多万元。

专家争论

    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内部也形成了不同观点,记者昨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

     中国刑法界有名的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行为。此案的焦点就在于,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是不是足以认定故意。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持以放任的态度,就构成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此罪名下,如果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判处死刑也是可以的。

    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判刑恰当,严厉警告酒后驾车

    “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禁止酒后驾驶,这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此案被告人情节非常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近期宣判的杭州飙车案,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肇事后停了下来,在现场等候,并报警,“这两起案件从性质上讲完全不一样,孙伟铭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很准确。”

    王建平说,按法律对这一罪名的量刑幅度,最轻10年,最重死刑,孙伟铭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而且情节非常恶劣,所以法院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这对市民酒后驾车是个严厉的警示。”

    反对

    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

    “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说,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相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放火、爆炸等行为来说,肇事司机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么大。依照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判处死刑,明显偏重,“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更为合适”。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家崔巍则坚持认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主观上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想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崔巍认为孙伟铭的主观上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适当,这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但如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依法最高对孙伟铭判7年有期徒刑,又偏轻;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偏重。崔巍表示,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给出更为准确的定性。本报记者杜雯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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