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案件数量膨胀化。2008年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更是呈现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二是案件内容复杂化。以往纠纷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多样化,争议纠纷内容出现复杂化趋势。目前当事人的诉求出现了大量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
三是案件区间多样化。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使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问题更多。
四是案件诉讼群体化。许多纠纷所涉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相关性和诉求上共同性,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此外,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催生了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个别公民代理人和少数不良律师不当地引导甚至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进行诉讼,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
五是案件难度增大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用工关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日趋增多。
■分析■
纠纷案件激增 背后三大原因
第一,特定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矛盾日趋激烈。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风暴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扩散蔓延,对世界经济产生直接而持久的不利影响。我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全国许多企业和行业经营困难,持续亏损,有的甚至停业、倒闭和破产。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拖薪、欠薪现象普遍,携款逃匿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
第二,“两法”的颁行,为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行,在实体法方面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明晰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在程序法方面为劳动者以更简便、经济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客观上鼓励了劳动者通过仲裁与诉讼维权,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加。
第三,仲裁和诉讼的门槛大大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仲裁、诉讼门槛的降低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此外,有些人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甚至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寻觅、挖掘适合诉讼的劳资纠纷,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引为尖锐,从而将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其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引发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