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劳动合同 -> 内容  

未签合同车祸致伤 法院判工伤认定有效

  发布日期:2009-7-8  查看次数:2064  来源:新华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居民钱某受雇于哈尔滨市一砖厂拉砖坯,工作时出车祸致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砖厂的主管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4月初,哈尔滨市一经贸公司下属的砖厂雇五常市居民钱某为该厂运砖坯。4月17日,钱某在运输砖坯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受伤,造成了右胫腓骨、外踝骨开放性骨折。同年12月,钱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根据其申请,认定钱某为工伤。

    经贸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市劳动局维持了认定钱某为工伤的决定。之后,经贸公司将道里区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劳动局所属工伤科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超越职权。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第三人钱某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雇佣第三人为其拉砖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钱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中发生车辆相撞致伤,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对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应予维持,判决维持了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钱某与经贸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予以维持是正确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梁书斌                 责任编辑:群 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10. 副主任陈永革
最新·发布 更多
1.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2.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3.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4.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5.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6. 养宠乱象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案例
7. 签署的贷款合同存在空白 效力如何认定
8. “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责任划分
9.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10. 反击滋事者致其受伤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