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企业出现了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也对法律服务提出新要求。我们律师应当及时跟进,甚至主动出去,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其实,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注社会效果,履行社会责任。同样,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仅关注法律效果,也应更多关注社会效果。特别是处理破产重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具有“稳定性”因素的业务中更应如此。我们律师一方面要有与企业“共患难”的感情,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增值”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供良策,从而同时实现律师服务价值的最大化,而最终得益的仍是企业和社会。 中国律师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服务观”,充分认识法律服务的“从属性”和“适应性”,刻意研究国际经济发展的规律、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为此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关注风险、注重管理、重视规范,真正实现管理的转轨。除了传统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事项,我们应当着重关注与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更为相关的“业务风险控制”与“成本风险控制”问题。 全国律协在2009年1月19日颁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意见要求全国律师进一步转变理念,密切关注国家经济政策变化,树立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观念,进一步创新业务,在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 广大律师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有针对性地为解决企业经营困难和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精通法律、了解社会实际的职业特点,主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积极为政府经济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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