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川西路做加工米粉生意的苏正峰,因加工陈化米被工商部门查获。但工商部门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由于出现错字,导致苏正峰无法追回更多的经济损失,近日,苦恼了4年的苏正峰一纸诉状把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告上了法庭。
2005年1月,苏正峰从四川省广元市购买了60吨大米,并用其中的2000公斤大米制成米粉销售。同年3月,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接到举报,查扣了苏正峰所购买的大米,并委托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认定这批大米为陈化米。随后,城西分局给苏正峰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一步调查,对苏正峰作出没收陈化大米5400公斤,没收销售款5000余元及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苏正峰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当时不知道所购买的是陈化米,自己也是受害者,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
为了让苏正峰减少经济损失,2007年9月,城西分局执法人员同苏正峰前往四川省广元市,在广元市工商部门的协助下,找到了这批大米的供货人,为苏正峰追回货款38000元。而工商部门帮苏正峰追回的这些货款,只是他全部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当时,城西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将“销售劣质”写成了“销省质”、将文中的“剩余”写成了“乘于”等错误,导致苏正峰无法追回更多的经济损失,最终导致纠纷。
2008年7月,苏正峰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城西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的错字致使内容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了城西分局于2005年5月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责令城西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几个月过去了,事情迟迟没有结果。2008年10月,城西分局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城西分局认为,他们经过调查、了解、检验,苏正峰销售的确实为陈化米,虽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了错别字,但仅以此错误不能认定城西分局查明苏正峰违法行为的事实不清。
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城西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照法律应予以纠正。
作者:韩萍 责任编辑:群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