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迟到引重婚案 法院判定法官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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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6-13 查看次数:1707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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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玲和她的一大堆上诉材料
判决书迟到半年引发蹊跷重婚案
法院作出的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原告男方、被告女方时竟相隔半年之久,女方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却吃惊地发现男方已与另一名女子“合法”登记结婚。
18日,25岁的李玲一脸憔悴走出江陵县法院,她状告丈夫王某犯重婚罪的自诉案被法院裁定驳回。她告诉记者,“离婚案还在上诉期内,丈夫却和别人结婚了,法院为何不追究他的重婚罪责?”
李玲手中的一审判决书,勾勒出这起离婚案的脉络:她与王某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
去年7月,王某以“婚前了解不够,婆媳关系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江陵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07年10月23日”。“这份判决书送达给我时,却是在今年4月21日,但王某早在去年10月底就已收到。我和他收到判决书相隔了半年之久。”李玲告诉记者,王某正是凭这份判决书,于今年2月14日到民政部门顺利办理结婚登记。
今年5月4日,李玲按照判决书送达自己的时间,在法定期限内向荆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她以丈夫王某涉嫌重婚为由,向江陵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月16日,离婚上诉一案开庭。男方王某未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王圣平答辩称,一审判决已于去年10月23日送达,到11月7日该判决就已生效,女方提出的上诉应依法驳回。
王圣平对记者说,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上诉期限是15天,王某在一审判决下达三个多月后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此间女方又未提出上诉,他的再婚行为应该不构成重婚。
当事法官已调离原岗位
离婚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相差半年之久,引发了这起蹊跷重婚案。是法官工作疏忽,还是另有原因?
7月18日上午11时许,在江陵县法院立案庭,记者陪同李玲询问“涉嫌重婚罪”自诉一案的办理进展。副庭长陈芝胜先是建议李玲主动撤诉,稍后又进一步解释,“审理这起离婚案的法官,被法院认定有失职行为,现已调离原岗位”。
记者一度拨通离婚案主审法官齐某的电话,他表示“已从民庭调离,不想过多评论”。记者进一步询问,“判决书送达双方为何相隔半年?”,他说了一句“女方在广东打工,联系不便”,随即挂断电话。
在江陵县法院办公室,一名王姓主任接待记者,用电话联系“李副院长”后,婉拒接受采访。
前日,记者电话联系到江陵县法院副院长李佑华。他说,离婚案上诉已被上级法院受理,正在审理当中,“该案一审中法官是否存在错误,县纪检部门正在调查”。
女方说——判决书是“争”来的
采访中,李玲向记者讲述了自己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曲折过程。她说,“我一直都不同意离婚。”
去年9月11日,离婚案在江陵县法院开庭后,她和男方双双返回到南方打工。“此后,我数次向审案的法官打电话询问判决结果,但一直被告知尚未判决。”她向记者展示那一段时间与法官的通话清单,上面显示去年10月至今年2月间的五六次通话记录。
直到今年2月底,去广东打工的一名老乡告诉李玲,王某已经再婚。“我听到这个消息惊呆了,法院判决书都没下,他怎么能再婚呢?”
3月10日,她在深圳委托老家的叔叔到法院询问,却被告知此案去年底就已经结案。“我连判决书都没收到,怎么可能算结案?”气愤之余,李玲赶回江陵县,直接向县法院院长、县纪检委等部门写了投诉信“喊冤”,甚至到荆州市电视台讲述自己的遭遇。
直到4月21日,她终于在广东收到江陵县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我投诉后争来的。”李玲这样认为。
对于审案法官称“她在广东打工,联系不便”一说,李玲更是百般疑惑:开庭当天,我就在法院留下联系地址和手机号码,法官怎么可能联系不上我?
“更何况,这期间我和家人一直在主动联系法官,询问案件审理进展……”李玲流着泪说,“我不同意离婚,只希望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一次次往返于广东和江陵县之间,身心俱疲,但没想到会遭遇这样一个结果。”“
专家说法——法官办案有瑕疵
同一份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竟然相差半年,听起来让人感觉离奇,也让人深思……”昨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俊新教授告诉记者,这是一起诉讼程序中因法官失职造成的纠纷,其直接带来的结果是当事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作为女方李玲本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在正常时间内提出上诉,但遭此波折,上诉时间拖了半年,而且还要承受丈夫重婚带来的精神打击。
赵教授建议李玲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找法律救助。他认为该案更提醒我们的办案法官,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来不得半点马虎,要严格走好每一步程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高真说,这起曲折的离婚案中,法官送达判决书行为存在明显暇疵,一审判决书的生效必须是双方在法定时间内均不提起上诉。法官在向男方送达判决书时,有义务告知对方这一点,只要女方还未送达判决书,就应该反复告知男方判决尚未生效,这也是执法机关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许律师认为,从案件过程看,男方再婚在法律上应视作是无效婚姻,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是对的,“她的上诉程序是完全合法”。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张明泉 余皓) 责任编辑:群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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