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出现产伤导致十级伤残,医院因对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举证不能被判赔偿。江苏省睢宁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被告睢宁县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6万余元。
2006年10月,赵某妻子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次日新生儿顺利出生。两天后医院诊断发现新生儿右臂肌张力低下,赵某便带其到徐州、上海各大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产伤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睢宁县某医院在支付部分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索赔。
审理中,医院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其提供的病案资料中的部分材料与事实不符,致使病案资料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导致未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据赵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新生儿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在医患纠纷中,应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医院提供的病案资料真实性难予确认,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对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王骏勇 责任编辑:群 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