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不久一天早上,大雾弥漫省城,我骑车送孩子上学途中,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撞倒,所幸孩子安然无恙,可是我被撞跌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4000多元的损失。事后我向肇事司机索赔,司机却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大雾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吗?
周福银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讲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是不能为人的意志所左右的客观情况;第二,它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原因;第三,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后果加以预见;第四,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实践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是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骚乱等使合同不能履行。大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司机在大雾、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驾驶车辆,对可能发生车祸这一危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预见的,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谨慎驾驶,或大雾时停止前行,车主完全可以防止大雾的干扰,避免事故发生。所以大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车主车速过快,违章驾驶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群言